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白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胡解良(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
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成
杨某兴
石某

原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19日生,汉族,某市某局合同工,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某矿北公房。系本案肇事车辆车主。
委托代理人胡解良,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男,某年某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家住铜川市某区某镇某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超,男,某年某月10日生,汉族,学生,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
法定代理人刘某红,男,某年某月18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系刘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宋某宁,女,某年某月21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系刘某超之母。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刘某成,男,某年某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铜川市某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二个月,正在陕西省少年管教所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庆,男,某年某月21日生,汉族,农民,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办事处某村。系原审被告人刘某成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女,某年某月10日生,汉族,农民,家住铜川市某区某路办事处某村。系原审被告人刘某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飞,男,某年某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铜川市某区某镇某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喜,男,某年某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铜川市某区某镇某村。系李某飞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某,女,某年某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铜川市某区某镇某村。系李某飞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某区某路25号。
负责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兴,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职员。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成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13年6月5日作出(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和(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成未上诉,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成、白某宁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仝伟
审判员:范芳
审判员:韩永乐

书记员:张阿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