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弓争光,男。
被执行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厂。
负责人梁欣,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系该厂员工。
本院在执行弓争光申请执行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323.92元(含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案款已划入申请人所提供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43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
书记员:胡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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