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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
张某
马丽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
住所地: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志金,行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丽,女,生于1973年10月11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张某、马丽于2014年3月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63544.69元和截止2013年8月26日利息17404.56元,负担2013年8月27日至贷款清偿完结时止的利息和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42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马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张某、马丽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马丽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张某、马丽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勉县房产管理部门、工商局、车管所,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某、马丽无其他收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勉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付晓东
审判员:晏平
审判员:雷波

书记员:万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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