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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草碧镇智东贸易商行与许天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草碧镇智东贸易商行;住所地:千阳县草碧镇董坊村;经营者倪银忠,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天海,男,汉族。

千阳县草碧镇智东贸易商行与许天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陕0328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许天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千阳县草碧镇智东贸易商行楼板款46080元,承担诉讼费952元、保全费4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于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许天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610元。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许天海的银行存款300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天海在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沟支行在2703080901109000280443账户内的存款30045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职工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26330101040005669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张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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