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被执行人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立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629.14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现金34629.14元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 执行员 强华忠 执行员 牛金鹏
书记员:刘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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