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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和平申请执行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梁和平,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昌泰花城11号楼1单元2202室,身份证号612627196309070054。
被执行人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丽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梁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仲裁委员会(2014)延仲裁字第04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违约金3580.78元及仲裁费650元;办理所购房屋房产证。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产证,承担执行费50元,并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垫付的费用扣除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仲裁费后,由申请执行人将剩余7274.22元向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45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拥政
执行员孙献民
执行员张巍

书记员: 张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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