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仁某某某,男,藏族。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同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同仁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同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仁增昂毛、代理检察员卡着才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朱三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属未成年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仁青措
书记员: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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