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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05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5)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易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7日中午,石泉县后柳镇永红村二组村民陈声陆与陈声友兄弟二人因家庭琐事,在陈声友修房屋的工地上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陈声友之妻刘某某见状,便提起一暖水瓶将瓶内开水淋向陈声陆,将陈声陆烫伤。2005年7月6日经石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结论为:陈声陆浅Ⅱ度及深Ⅱ度烫伤,占体表面积30%以上,属重伤。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已赔偿被害人陈声陆全部经济损失。
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声陆当庭陈述,2005年5月7日中午,他给别人干活回家路过刘某某修房子的屋场,为母亲的棺木放置方向与陈声友发生争吵、厮打,被刘某某用暖水瓶内开水烫伤。
2、证人陈久华的证言笔录,证明当天他在家里看电视,听到父亲陈声陆在陈声友屋基场与陈声友吵架,当时见到刘某某提了一把暖水瓶,父亲陈声陆上身的衣服湿了,左脸部、颈部呈红色,便将他送往后柳卫生院救治,并向后柳公安派出所报了案。
3、证人刘明刚的证言笔录,证明2005年5月7日他给刘某某建房,见陈声陆酒后说建房工人张洪期不该把母亲的棺木放反了,让张重新摆放,张回答一人搬不动,陈声陆打了他一拳。陈声友与子陈久富去劝阻,陈声陆用泥刀砍了陈久富一刀,刘某某见状便用暖水瓶内开水烫伤陈声陆。
4、证人张洪期的证言笔录,证明那天他给陈声友家建房,中午正立门时,陈声陆回家走到陈声友院坝边说不该把棺木抬到母亲房内,便与他发生争执,陈声友见陈声陆来闹事,前去阻挡,双方发生厮打,陈声陆踢了陈声友一脚,又用泥刀砍了陈久富一刀,此时刘某某用热水瓶内开水淋向陈声陆颈部。
5、证人李红云的证言笔录,证明那天陈声友请他给其开工修建房屋,中午一时许,陈声陆来了说陈声友不该把棺木放在母亲屋内大头向外,接着陈声陆又去找帮忙搬棺木的张洪期的麻烦,并将张按倒在地上,陈声友即去劝阻陈声陆,双方发生厮打后倒地,陈声陆用泥刀砍陈声友之子陈久富,刘某某拿了一把暖水瓶淋了些开水在陈声陆身上。
6、证人肖开玉的证言笔录,证明2005年5月7日二儿子陈声友修建房屋立门,大儿子陈声陆让陈声友把放在她屋内的棺木重新摆放,将小头向里,当时弟兄俩发生争吵撕扯,她去拉架,儿媳刘某某用热水瓶内开水淋陈声陆,把陈声陆烫伤了。
7、石泉县公安局提取的物证暖水瓶照片在卷佐证。
8、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石公刑技法(2005)2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陈声陆浅Ⅱ度及深Ⅱ度烫伤,占体表面积30%以上,属重伤。
以上证据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用开水烫伤他人,并致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曹汉军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付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加之被告人系被害人弟媳,由相邻居住,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张安友

人民陪审员 杨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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