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江龙,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龙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3)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91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773元,共计38364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38364元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已当场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3)2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38364元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已当场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3)2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审判长:张战民
审判员:魏建民
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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