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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4年12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28日被逮捕。因发现其另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7月7日被移送内江市公安局,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向朝阳,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晓宇,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忠,化名张兵、李文明。因涉嫌犯脱逃罪于2004年4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5月20日释放,200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隆昌县看守所。辩护人王世培,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义伟,化名高明怀、高兵。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04年11月22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市检刑诉(2004)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义伟犯故意杀人罪,2005年3月10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另发现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撤销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廖义伟现押于东兴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明利,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建、王志富、李芳、陈红的证言及公安干警郑建智、李庆、余涛、吴杰、吴绍伦分别书写的说明,证实1996年至1999年徐万奎在内江市中区“金泰王”、大同街等地开设地下翻牌机赌博、非法敛财的事实。2)证人邹代会、银瑶念、黄炳全证实1997年9月至1999年6月徐万奎以内江市国泰建设工程公司民安分公司的名义涉足内江市建筑业,承揽了内江市殡仪馆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3)证人杨忠跃的证言及公安干警余涛、李晓兵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曾听杨安忠说徐万奎威胁他不准参加内江市殡仪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的竞标。4)证人吴远清、黄远文、王跃军、刘成谅证实,徐万奎开设翻牌机赌博找了钱,在社会上名气很大,先后与吴远清、黄远文、王跃军因赌博、喝酒发生纠纷,之后徐万奎将王跃军打伤并授意邓维清砍伤黄远文。平时跟随徐万奎的有杨某、张宏、刘老五、邓维清等。5)被告人杨某供述了与徐万奎、黄忠、廖义伟交往过程、徐万奎开翻牌机、办建筑公司非法敛财及将徐非法持有的二支“五四”手枪隐藏后交黄忠、廖义伟枪杀钟玉琪的事实。6)被告人廖义伟、黄忠供述,2000年后通过杨某,廖义伟与黄忠相互认识,2001年杨某提出并安排廖、黄枪杀钟玉琪为徐万奎、张宏等报了仇,之后廖、黄经常接受杨某的资助至被抓。另黄忠供1997年在内江杀人后,杨某帮助其逃到广元,后与杨某成了好朋友,潜逃期得过徐万奎的资助。廖义伟供1995年枪杀姜泽岭潜逃在北海,与徐万奎、杨某认识并受到过其资助。二、故意杀人的事实和证据(一)、1999年4月11日,徐万奎被人开枪打死,11月4日张宏、张熙友被人开枪打死后,被告人杨某为了给徐万奎、张宏等报仇,经多方打听,确认均系钟玉琪所为,遂与被告人黄忠、廖义伟密谋杀死钟玉琪。2001年7月初,杨某电话通知黄忠、廖义伟从成都潜回内江准备作案。黄、廖回到内江后,杨某将两支“五、四”式手枪及30余发子弹分发给二人,并带黄、廖到钟玉琪家附近踩点,安排黄、廖住在市中区康盛路8号等待时机,自己则驾车跟踪钟玉琪。2001年7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市中区“商会俱乐部”发现钟玉琪上车欲回家,即通知被告人黄忠、廖义伟赶至市中区交通乡敬老院钟玉琪家院内埋伏,当晚11时许,当钟玉琪、吴文贤、魏忠义三人乘车回到市中区交通乡敬老院钟玉琪家院内下车时,黄忠、廖义伟分别开枪射击,当场将吴文贤打死,钟玉琪被击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魏忠义被打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受、立、破案登记表及侦破案件情况说明,证实案发时间是2001年7月11日晚11时许。经群众举报,杨某、黄忠、廖义伟参与了钟玉琪被枪杀案。经讯问,各被告人亦供认。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敬老院院坝内。现场有一具男尸,紧邻男尸有一血泊为钟玉琪受伤倒地处,尸体以东有二处血泊,为魏忠义受伤倒地处。在尸体周围共发现13枚7.62毫米“五一式”手枪弹弹壳、二枚变形弹头。3)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钟玉琪系生前近距离遭受外界枪弹击左颧部穿通右侧颈部、颈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文贤系生前遭受枪弹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魏忠义右第8肋粉碎性骨折、左大腿软组织金属异物属轻伤。
4)被害人魏忠义陈述,2001年7月11日晚10点过,同钟玉琪、吴文贤乘车回到钟玉琪家,下车后在院坝被二个娃儿开枪射击,吴文贤、钟玉琪被打在地上睡起,自己手、脚及背部也中了枪。5)证人刘以君、曹自良证实,2001年7月11日晚11时许,听见敬老院内“砰、砰”的响声,到坝内看见钟玉琪、吴文贤被打倒在地。6)证人段君盛、张庆德证实,2001年7月11日晚9点过与钟玉琪、吴文贤、魏忠义一起在商会茶楼喝茶,约11点钟玉琪他们3人上了钟玉琪的车驶往西门桥方向。7)证人刘成谅证实,2001年7月把内江的一套住房借给了杨某,后按杨某的吩附开车送杨的两个朋友回成都。8)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供述其共谋并持枪打死钟玉琪、吴文贤的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9)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指认作案前躲藏地点、作案现场、作案后逃跑路线的照片。(二)、199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廖义伟因无钱还帐被帮人收帐的姜泽岭(男、22岁、本案死者)推搡,被迫答应第二天还钱。次日晨,“仔耳朵”(另处)来找廖义伟玩耍,廖对“仔耳朵”谈起姜泽岭找其收帐一事,二人商定去找姜泽岭,如姜同意廖延期还款则罢,否则就用火药枪打。8时许,廖义伟、“仔耳朵”走到内江市市中区国光乡国光村8组一鱼塘旁见姜泽岭,双方发生纠纷、抓扯,廖义伟、“仔耳朵”即拔出随身携带的火药枪向姜泽岭开枪射击,姜被击中倒地后,二人又用枪把打姜头部,尔后逃离现场。姜泽岭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泽岭系生前遭受近距离火药枪枪击致主动脉破裂、左支气管破裂、左肺损伤大失血、血气胸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立、破案表,证实1995年5月28日,姜泽常向公安机关报当天上午8时许其兄姜泽岭被廖义伟等2人持火药枪打死。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国光乡国光村8组一渔塘边的土路上。3)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姜泽岭生前遭受近距离火药枪枪击致主动脉破裂、左支气管破裂、左肺损伤大失血,血气胸死亡。性质为他杀。4)证人姜泽君证实,1995年5月28日早上8点钟,见廖义伟和另一个人向哥姜泽岭走去,听见他们在说什么话,随后看见他们抓扯起,不到一分钟,廖义伟和他的朋友各拿一支枪,站在姜泽岭前、后两侧,听到一声枪响,姜泽岭倒在了地上,廖义伟他们又用枪把往姜泽岭身上打,听到旁人喊才逃走。姜泽岭在送医院途中死亡。5)证人杨省仙证实,听姜华讲,因廖义伟欠姜华的钱,姜华又欠姜泽岭的钱,姜华就让姜泽岭找廖义伟还钱,廖义伟与姜泽岭才发生了矛盾。姜泽岭是被廖义伟和“仔耳朵”用火药枪打死的。6)证人罗家荣证实,1995年5月的一天早上,看见廖义伟和一个较矮小的人在国光村八组的堰塘坎同姜泽岭抓扯起。不到一分钟,就听到火药爆炸的声音,然后看到姜泽岭倒在了地上。廖义伟他们逃跑时,每人手上都拿着一支火药枪。7)证人尧燕证实,案发头天晚上有人到家里将廖义伟喊出去,回来时感觉到他好象被人打了,听他妈讲可能因为钱的事。8)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成都警方于2004年4月20日,在侦破川中监狱越狱案中,将化名为高明怀的廖义伟抓获。经与内江警方取得联系后,查实廖义伟系内江在逃的杀人犯罪嫌疑人。9)被告人廖义伟庭审时对持火药枪打死姜泽岭的犯罪事实供认,且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相印证。(三)、1997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忠和李仕伟在内江火车站站台附近玩耍时,遇见宋光平(男、28岁、本案死者)等人,因琐事李仕伟被宋殴打,经劝解双方各自离开。被告人黄忠在车站广场与李仕伟分手后继续在此闲逛,不久又遇见宋光平等人,为缓和关系,黄忠请宋光平等人吃饭,饭间宋光平仍坚持要黄忠给钱,黄忠即产生杀宋恶念并给李仕伟打传呼将欲杀宋一事告知了李。饭后,黄忠谎称其朋友有钱带宋去拿,将宋光平、程勇(男、31岁、本案死者)骗至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神光9组军分区长河堰旁的土路上,乘宋、程不备之机,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宋、程连续刺杀10余刀,将二人杀倒在地,后与闻讯赶到的李仕伟等人一起逃离现场。宋光平被刺后当场死亡,陈勇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受、立、破案登记表,证实案发时间是1997年10月12日晚9时许,案发后迅速查明系黄忠所为。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说明中心现场位于内江市交通乡神光9组军分区长河堰旁的土路上,现场有尸体一具,距尸体2.8米处有1.2×0.4米的滩状血迹。3)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宋光平之死系生前遭受有刃锐器刺切胸腹部致使肺、大血管、肝、胃组织破裂大出血速即死亡;程勇之死系生前遭受有刃锐器刺切胸、腰、背部致使肺、隔肌、胃破裂大出血进餐后约两小时左右死亡。4)证人李仕伟证实,1997年10月,宋光平找人带信给黄忠,说黄向公安告了他吸毒,扬言要黄在壕子口“消失”。1997年10月12日下午5点过,其与黄忠在火车站遇见宋光平,因一句话被宋光平殴打,经黄忠劝开。当晚7点过,接黄忠电话说他准备把宋光平杀死,其感到要出事即邀同打牌的张陈、陈强一起赶往出事现场,快到时见黄忠与宋光平及另一人并排在走,当付完车费时,见宋光平已蹲在地上,跑拢时,另一人又蹲下去了,只听宋光平在喊“杀死人了,救命啦”,黄忠又杀了宋光平一刀,我们把黄忠拉走了。黄忠当晚使用的刀是“兰博”刀。5)证人张陈证实,1997年10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与陈强在李仕伟家打牌,李仕伟回了一个电话说:黄忠要和宋光平打架,叫一起去劝。我们坐两轮摩托车赶到长河堰,我付了车费就听见李仕伟在哭,过去见黄忠拿着“兰博”刀站在路上,李在拉黄,路边田坎上趴着2人。6)证人陈强所证案发当晚与李仕伟、张陈赶到长河堰见黄忠持刀站在路上、旁边趴着2人的经过情况与证人张陈所证能相互印证。7)证人甘霞玉证实,1997年10月12日晚9点,看见5名小伙子往杀鸡滩下面田坎走,约5分钟听见田坎上有人喊救命,接着有3名小伙子从田坎上跑出朝锻压厂家属宿舍去了。之后到田坎看见二名小伙子被杀倒在地,派出所的同志赶到将受伤的一人送医院抢救。8)证人陈惊雷证实,1997年10月12日晚9点散步时见3名小伙子急忙从身边走过,再往前走,听见有人喊救命,知出事了。9)证人宋良海证实,其子宋光平吸毒有半年时间,听说是帮“苏胖娃”收账,被人杀死了。10)证人张淑仙证实,听说宋光平是为帮人收账被杀死。1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化名张兵的黄忠因四川省川中监狱脱逃案被成都警方抓后只供认其真实姓名和脱逃的事实。当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内江警方对其讯问时,黄忠才供认杀死宋光平、程勇的事实。12)被告人黄忠所供作案经过与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相互吻合。三、脱逃、窝藏的事实和证据2004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忠接到正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的在押犯李进剑(真名陈三富)电话,要其租车帮助脱逃,黄当即答应。3月28日,黄同其妹黄小丽租出租车在川中监狱洗车场附近,将越狱脱逃的另一名在押犯洪金星接走。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到南充后,明知李进剑、洪金星是越狱逃犯,还用车将二人接到张德明处,并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在押罪犯李进剑、洪金星于2004年3月28日脱逃的通知书及南充公安机关立案登记决定书。2)罪犯李进剑、洪金星供认在黄忠的接应下于2004年3月28日从川中监狱逃走,杨某将其接到张德明住处并安排食、宿。3)证人黄小丽证实,3月28日晚同哥黄忠到过川中监狱附近的洗车场。4)证人魏炜、邱红兵、万军等所证杨某在成都接黄忠电话即赶去南充。5)证人陈建平所证杨某在南充将李进剑,洪金星接到张德明租房里并安排食、宿。6)被告人黄忠、杨某对其接应李进剑、洪金星脱逃及窝藏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本案有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及侦破本案的情况说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就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评议如下:1、关于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及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杨某、黄忠、廖义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以徐万奎为首,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积极参加的犯罪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解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基本特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因此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辩称没有指使黄忠、廖义伟枪杀钟玉琪。经查,被告人黄忠、廖义伟庭审供认枪杀钟玉琪是杨某授意并策划安排的,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此相印证,认定杨某参与杀人的事实、证据充分。杨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黄忠、廖义伟的辩护人均提出:钟玉琪、吴文贤被枪杀一案,因作案凶器未能提取,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黄忠、廖义伟对枪杀钟玉琪、吴文贤的动机及作案过程等供认不讳,并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相印证,证据充分。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在枪杀钟玉琪、吴文贤的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的问题。经查,杨某为帮徐万奎、张宏等报仇,邀约黄忠、廖义伟作枪手,提供作案的枪支、弹药、钟玉琪的行踪等,是枪杀钟玉琪、吴文贤的组织策划者,不属从犯,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被告人黄忠的辩护人提出:黄忠在杀害宋光平、程勇中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

经查,黄忠因不满宋光平向其索钱而蓄意将其杀害,并将与宋同行的毫无防备的程勇一同刺死,手段残忍。二被害人并未对黄忠的人身财产造成攻击性威胁,黄忠对宋光平、程勇不存在防卫的问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6、关于被告人黄忠的辩护人提出:黄忠在接应李进剑、洪金星脱逃中系从犯的问题。经查,黄忠在接应川东监狱在押重刑犯李进剑、洪金星并致二人脱逃的过程中,行为积极,不属从犯,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7、关于被告人黄忠的辩护人提出:黄忠因川东监狱越狱案被抓后,主动供述了在内江杀死宋光平、程勇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问题。经查,化名为张兵的黄忠因帮助李进剑等脱逃于2004年4月20日被成都警方抓获后,只供认脱逃的事实和其真实姓名,并没供述其在内江杀人的事实。在确认黄忠身份并查实系内江杀人在逃犯后,内江警方于4月23日对其讯问,黄忠才供认杀死宋光平、程勇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黄忠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8、关于被告人廖义伟的辩护人提出:廖义伟因系川中监狱越狱案的关系人被抓后,主动供述了枪杀姜泽岭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的问题。经查,冒名高明怀、高兵的廖义伟被成都警方抓获后,仅供认其真实姓名和与“仔耳朵”一起找姜泽岭时,“仔耳朵”枪杀姜泽岭的事实。经成都警方与内江警方联系后,确认廖义伟系内江杀人在逃犯后,廖义伟才供认自己持火药枪伙同“仔耳朵”枪杀姜泽岭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廖义伟虽向成都警方主动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没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自首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在徐万奎的领导下,通过设赌场、垄断建筑市场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至1999年初步形成了以徐万奎为首,杨某等为骨干,黄忠、廖义伟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严惩。其中杨某共同致2人死亡、1人轻伤;黄忠共同和单独致4人死亡、1人轻伤;廖义伟共同和单独致3人死亡、1人轻伤。被告人黄忠帮助在押犯李进剑、洪金星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杨某明知李进剑、洪金星是越狱逃犯,仍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杨某、黄忠、廖义伟犯数罪应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杨某、黄忠、廖义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某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黄忠、廖义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廖义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爱华
审判员 张宁
审判员 王占忠

书记员: 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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