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村一组,羁押前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胜利村七组民房。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青沟路,羁押前租住宝鸡市渭滨区桑园铺村民房。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博、代理检察员陈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8月间,被告人刘某生在本市渭滨区姜谭路家美佳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勇黑色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1辆,车辆储物箱内有钱包一个,其中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
2、2013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金台区政府对面马路边,盗窃被害人陈某斌红色五羊牌48CC型轻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356元。
3、2013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生在本市渭滨区苟家岭4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常某宇黑色建设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930元。
4、2013年12月9月16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生在本市渭滨区西宝路“八一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滨墨绿色宗申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990元。
5、2013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渭滨区建国路昌荣批发市场前,盗窃被害人苗某兵陕CEB800号豪爵悦星银色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524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2800元。被告人刘某生盗窃作案三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6920元。
另查,被盗的杨某勇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黑色建设125型摩托车,墨绿色宗申125型踏板摩托车,陕CEB800号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中山路金台区政府对面马路边,盗走摩托车一辆;同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生在本市渭滨区苟家岭4路公交车终点站停车站路边,盗走摩托车一辆,后被金台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同年12月20日14时,金台公安分局刑警队民警通过技术侦察手段蹲点守候,将被告人刘某生在宝鸡市金台区金水湾58区6栋楼下抓获;同日21时,在金台区胜利村七组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2、证人贾某利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0日左右,他在棋牌室打牌认识的“老刘”(指刘某生)打电话说他手里有一辆摩托车想售出,刚好他老家扶风的朋友贾某波说想买辆二手摩托车,请他帮忙问问,他答应后下午贾某波到宝鸡来,他提前跟“老刘”联系好,双方在本市西关的引渭渠边见面,老刘以1100元卖给他们一辆黑色跨骑摩托车,我俩骑着车到大庆路,后来贾某波骑车回扶风了,他就坐15路车公交车回宝鸡市区了。
证人贾某波的证言,证实他给他朋友贾某利说他想买个二手摩托车,请他帮忙留意点,2013年12月15日,贾某利给他打电话说,宝鸡有个人卖摩托车,是个黑色跨骑,当天下午他到宝鸡后,贾某利带他到引渭渠边,看见一个约60岁的老头在等他们,身边放了一辆黑色建设125跨骑摩托车,约有六、七成新,贾某利和那个老头打完招呼,谈好价钱1100元成交,他当场给了那个老头1100元,后他骑摩托车带着贾某利,到行政中心三叉路口附近,他知道回扶风的路后,把贾某利放下,贾某利说他坐15路公交车回市区,他骑车沿北线回到扶风,他买的摩托车没有车牌,因为是朋友介绍,他就没问摩托车的来处。
证人蒲某辉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下午2点左右,他到朋友樊某的超市里玩,樊某对他说,一会儿他联系的买摩托的人来,请他帮忙来砍价,尽量低些,大约4点左右,一个“老头”骑了一辆灰色的很旧的摩托车来,他们两人在讨价还价时,他也帮忙讨价,后来谈到260元成交,他去厕所,没看到钱给了没,樊某喊那个老头“老刘”,樊某对他说他朋友准备给他卖辆摩托车,不知道摩托车的来处。
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他与“老刘”通电话,他说他那儿有一辆踏板摩托车,问他要不要,他说骑过来看看,下午他把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没有车牌的摩托车骑到我的便利店外,停在马路边,“老刘”要价三百元,他说太贵,他朋友蒲某辉过来说二百三,他说二百三,“老刘”说算了260元,这时,有人到他的店里买烟,他卖了一盒烟出来,警察就来把他们带到公安机关了。
3、被害人陈某斌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7日晚23时30分许,他去取之前停放在中山路区政府对面马路的五羊牌红色助力摩托车时,发现不见了,后来他就报警了,他走上摩托车上了头锁,后轮也上锁了,他的车有七成新,四年前买的,现在价值1000多元。
被害人常某宇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8日早晨7点多,他放在高家村4路车终点站的一辆黑色建设牌JS125-6F摩托车被偷了,之前把车头锁了,车牌为陕CEH299,车架号LAPPCJ661B00227977,发动机号11G02368,当时购买价格是6800元(含各项手续费),晚上6点多他下班时发现车被盗了,2013年12月9日中午,他到姜潭路派出所报案。
被害人刘某滨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下午15时30分许,他把他的深绿色宗申125摩托车停放在宝光路八一超市门口,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他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停放时只上了头锁,他的摩托车车牌号是陕CB1585,发动机号93901129,车架号733001487,2003年3月在东风路宗申专卖店买的,当时购买的价值4900元,行驶证上车主是他妻子杨秀梅的名字。
被害人苗某兵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9日晚6点半,他停放在建国路昌荣批发市场门口的豪爵悦星银白色两轮踏板125型摩托车被盗,被盗前车头上了锁,后轮也锁着地锁,车牌号陕CEB800,发动机号EE134769,车辆识别代码LC6TCJE1XA0080769,2010年11月23日在东风路豪爵专卖店购买,购买价格5900元,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的本子都在车的储物箱里放着一并被偷走了。
被害人杨某勇的陈述,证实2013年7、8月份晚7点多,他停放在姜谭路家美佳超市门口停车场的黑色豪爵125踏板摩托车被盗,2012年9月份买的,有七八成新,车座下储物箱内有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百元面值的现金1000元左右。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金台刑警大队从贾某波处扣押黑色建设牌125跨骑摩托车一辆,从李某某处扣押钥匙二串(共11枚)、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绿色ZS125T-4踏板摩托车一辆,从刘某生处扣押黑色幸福雅马哈踏板摩托车一辆、钥匙二串(共6枚)、杨某勇的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的情况。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黑色建设125型摩托车,鉴定价值4930元;红色五羊牌48CC型轻便摩托车,鉴定价值2356元;墨绿色宗申125型踏板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990元;豪爵悦星银白色125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4524元。
6、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证实上述被盗摩托车的鉴定意见及权利内容均向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被害人陈某斌、常某宇、苗某兵、刘某滨作以告知的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贾某波对被告人刘某生的辨认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对刑事现场的辨认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对物证摩托车、钥匙等的指认情况。
8、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证人贾某波、贾某利、蒲某辉、樊某,被害人陈某斌、常某宇、苗某兵、刘某滨的身份情况。
9、领条,证实被害人杨某勇从办案单位领走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被害人常某宇领走黑色建设125型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刘某滨领走宗申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被害人苗某兵领走陕CEB800号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的情况。
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生在姜潭路家美佳超市门口盗窃的失主杨某勇的摩托车无购买发票、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被盗摩托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被告人刘某生供述的其在清姜市场门口盗窃的踏板摩托车、在409医院公交站牌附近盗窃的幸福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均未找到失主,亦无注册信息的情况。
11、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生曾于2011年9月因盗窃违法,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11年9月因盗窃违法,被行政拘留五日。
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建国路市场吃饭,见市场卖菜的地方停着一辆银色125型豪爵踏板摩托车,他看周围没有人,就用他身上装的摩托车钥匙试着捅摩托车的钥匙孔,把摩托车发动着他就骑回租住的地方。次日中午11点多,他骑着这辆车到十八孔桥,把车以600元卖给了一个大货车司机。
2013年12月的一天,“老刘”(指刘某生)给他打电话说他俩到石坝河转转,说是在二炮门口见面。他到了以后,他老刘在二炮对面的八一超市门口看见一个男的骑了辆绿色踏板车走到八一超市门口,把车停在门口就走了。他没看上那辆车,老刘就自己过去,他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老刘骑着那辆绿色踏板车过来,他便骑着车带老刘回到他在胜利村七组租的房子了。他看这辆车骑着不错,就请老刘喝了顿酒,把车留下自己骑了。这辆摩托车是绿色宗申125型踏板车。
2013年12月初,他朋友老刘(指刘某生)给他打电话说他在苟家岭看到有辆摩托车,他用钥匙弄不开,让他过去弄,他没去。后来他到他家请他一起去看那辆车还在不,说凤县黄牛埔有人要。他俩到苟家岭后老刘推来一辆黑色摩托车,他用钥匙挨个试着捅,最后把车发着了,他就骑车带着老刘往凤县黄牛埔走。到了黄牛埔买家说他没有钱,不要了。他们就把车放在凤县,过了一个礼拜,我们到凤县把车骑回来。老刘联系好买家,说卖了1000元,我俩一人500元,因为老刘之前借过他100元,就给我600元。2013年11月底晚上8、9点左右,他在中山东路一个游戏厅打完游戏机,走到中山东路区政府的时候,看见马路对面停了一辆红色摩托车,他用身上带着的钥匙把摩托车捅开发着。过了两天,在金台观广场以500元把车卖给了张三。
被告人刘某生的供述,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姜谭路佳美家门口看见一男一女骑着一辆踏板摩托车将车放在超市门口,二人进超市后,他就走到那辆摩托车前,用身上准备好的钥匙试着将摩托车点火打开后骑走,到他租住的房子后打开后备箱,发现里面有几个塑料袋,袋子里装的洗浴用品,就扔了,还有一个钱包,里面大概有1000元钱,和一张男的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身份证和银行卡在他的住处。他把车100元卖给一个收旧货的人了。
2013年12月初的一个中午,他打电话叫“小李”(指李某某)一块去二炮偷车。他们在二炮对面的八一超市门口看见一个男的在超市门口停放了一辆绿色踏板摩托车,我把车弄开后和小李回他租住处,小李说请他吃顿饭把那辆车留下自己骑,他就同意了。那辆车就放在小李在北坡的租住处。2013年12月初,他在苟家岭4路车终点站处看见一辆摩托车,他用身上带的钥匙去开但没成功,打电话叫小李(指李某某)过来帮忙,他有事来不了。过了几天,我到小李住的地方叫他一起去,他俩到苟家岭4路车终点站停车场后,小李用钥匙把车子发着了,后他俩就骑上车到黄牛埔准备把车卖了,到了之后买车的人说没钱不要了。他们就把车放在黄牛埔,过了几天去骑回来了。他给“老三”打电话说有车问他要不,过了几天他们约在西关引渭渠边见。他把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老三和他的朋友了。他给小李说卖了1000元,给他分了500元,因为之前借过小李100,又给了他1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盗窃,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止。)
被告人刘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止。)
二、作案工具钥匙四把依法予以没收,收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金保佳 人民陪审员 何 祥 人民陪审员 王芳霞
书记员: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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