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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张秀魁,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秀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早上7点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XXX**号中型货车由自家院场向东吕路东吕路49公里+550米倒车过程中,陶某某XX号XX镇XX镇方向直行与刘某某驾驶的陕GXXX**号中型货车右后货箱尾部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109281201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同年1月31日,经旬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毒品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人雷某某的证言、旬阳县医院病历、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安葬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旬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存卷佐证,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认不讳,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旬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给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肖爱平
审判员 李娟
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

书记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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