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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乐意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水污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郭乐意,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地址:子长县瓦窑堡镇枣林村法定代表人:宋振强,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乐意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水污染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郭乐意赔偿原油污染导致鱼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67373.73元。案件受理费34800元(预交20800元,缓交14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郭乐意负担24360元,由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负担10440元,评估费50000元及其他费用18000元,由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负担。本院依法扣划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向申请执行人郭乐意支付了全部案款,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承担了执行费8073.7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南有强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书记员:薛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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