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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2017年6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2017年8月11日起在陕西省黄陵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2017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隔离审查,现关押于黄陵监狱留守监区禁闭室。辩护人杨莉,陕西省黄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日晚7时许,服刑人员韩某某在生产车间劳动时,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被质检员蔡恒殴打。9月2日早7时许,在黄陵监狱留守监区院内,交接班集合点名时,服刑人员韩某某冲向服刑人员蔡恒,用拳头击打蔡恒面部,并用中性笔戳向其颈部,造成服刑人员蔡恒两颗门牙脱落,颈部划伤。经黄陵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恒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无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对于本案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也在审理阶段积极与被害人私下和解,联系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和解协议、转账凭证、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蔡恒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系服刑人员,2017年9月1日晚7时许,韩某某在生产车间劳动时,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被质检员蔡恒殴打。9月2日早7时许,在黄陵监狱留守监区院内,交接班集合点名时,被告人韩某某冲向被害人蔡恒,用拳头击打蔡恒面部,造成蔡恒两颗门牙松动,后被狱警及其他服刑人员拉开,蔡恒松动的两颗门牙于当晚脱落。经黄陵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恒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又查明,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2017年8月11日起在陕西省黄陵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蔡恒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系打架发生后,监区报案至狱内侦查科,黄陵监狱于2017年9月5日立案侦查。2、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2017年8月11日起在陕西省黄陵监狱二十一监区服刑。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平面图,证明黄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留守监区罪犯活动区。现场提取物证被害人门牙和中性笔。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蔡恒、在场犯人呼涛涛分别对被告人韩某某进行了辨认。5、被害人蔡恒陈述,证明2017年9月2日早7点,在出工站队时,韩某某从他身后跑来猛向他的嘴部打了几拳,随后将手中的东西刺向他的颈部,然后他身边的其他服刑人员将韩某某拉开,韩某某还在试图继续对他进行攻击,这时监区干警将韩某某控制住,带到了办公室,将他带到了医务室。2017年9月1日晚7点左右,他在车间进行每天对其他服刑人员,劳动生产技能询问。问到服刑人员韩某某你最近怎么回事,韩某某什么也不说,他当时就拍了他两下,让他多学、多问,好好完成生产任务。当时韩某某还作出表态,说以后会好好干,抓紧时间掌握生产技能。被韩某某打完后,大概在当晚9点左右的时候,牙齿脱落。6、证人郭文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9月2日早7点,在交接班点名时,罪犯韩某某突然对蔡恒进行偷袭攻击,用拳头打蔡恒,并用中性笔乱戳,造成现场混乱。他和其他干警以及监区安全员及时制止该犯的行为并将其制服,控制住局面。该犯的行为致使罪犯蔡恒两颗门牙脱落,颈部被划伤。7、证人马强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9月2日早7点,在交接班点名时,罪犯韩某某突然对罪犯蔡恒进行偷袭攻击,造成现场混乱。他和其他干警以及监区安全员及时制止该犯的行为并将其制服,控制住局面。该犯的行为致使罪犯蔡恒两颗门牙脱落,颈部被笔划伤。8、证人赵瑞鹏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他看见韩某某扑向蔡恒,用拳头打蔡恒头部,然后干部及时制止,把韩某某控制住。在干部制止过程中,韩某某不停地用手中的中性笔乱划。9、证人呼涛涛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9月2日早7点,全体服刑人员正在集合站队过程中,服刑人员韩某某突然冲向人群中服刑人员蔡恒扑来,不问情由,挥拳就打,并拿东西在蔡恒脖子后面扎了一下(后发现是中性笔)。10、证人卢阳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他看见韩某某冲向蔡恒,先往蔡恒后脑部打了一下,然后又在蔡恒嘴部打了一下。11、证人崔永峰证明材料,证明2017年9月1日晚7点左右,质检蔡恒对新入监犯人每天的技能提升情况进行正常询问,当时对新犯韩某某询问过程中,该犯的技能没有长进。质检在询问他自己有啥原因或困难,为何技能未有任何提升,当时该犯没有做出回应,蔡恒就用手拍了该犯两下,并告诉该犯尽快找出自身原因,提高技能,当时该犯也答应尽快找出原因,提高自身技能。12、证人杨泽亮证言,证明蔡恒是车间质检,前一天在检查劳动产品的时候,对韩某某说你才来,手底下放快点。并用小木板在韩某某面部扇了四五下左右,并拿同样的小木板扇了他五下左右。13、证人王岗证言,证明因为蔡恒是车间质检,前一天在检查劳动产品的时候,对韩某某说你才来手底下放快一点,并在韩某某脖子后面轻拍了两下,目的是让韩某某加快速度,早日达到韩某某自己的生产任务,并对他说叫他也放快点,早日完成任务,也在他脖子处轻拍了两下。14、证人吴小强证言,证明蔡恒是车间质检,前一天在检查劳动产品的时候,韩某某未能及时完成任务,蔡恒用小木板打了韩某某。并拿同样小木板在他屁股上扇了五下。15、证人陈新超证言,证明韩某某拿中性笔扎向蔡恒,蔡恒闪了一下,结果划到了蔡恒左边的脖子上,留下了一道长长的血印迹,紧接着韩某某又朝蔡恒的面部击打过去,造成蔡恒嘴部血流不止。16、黄陵县友谊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蔡恒伤情为被他人用拳头打掉两颗牙齿。17、鉴定委托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蔡恒之损伤为轻伤二级。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情况。19、物证:门牙两颗、中性笔一支。20、和解协议、转账凭证、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韩某某已经与被害人蔡恒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明2017年9月2日早7点出工点名时,因为害怕任务完不成挨打,当时头脑发蒙,看见蔡恒过来就动手了,他用拳头在蔡恒的脸上砸了两下。当时头脑发热,也不知道又打了几下,并从上衣口袋拿出中性笔。前一天蔡恒动手打我了,他想还手报复,阻止蔡恒再次打他。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韩某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门牙系被告人打落。合议庭评议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公诉人无异议,经本院核实,依法予以认定。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陵执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平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系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某系狱内犯罪,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基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韩某某在从轻处罚的同时考虑其从重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余刑一年又十个月,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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