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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8日。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治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具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J310**号重型罐式货车从吴起县采油厂楼房坪采油大队出发向吴起县采油厂长官庙选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吴起县白豹镇新庄科村韩咀子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4.6米高的平地,致使乘车人魏某某死亡,被告人许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所载原油泄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吴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所驾驶的陕J310**号机动车所有人延安市宝塔区三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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