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2003年至2014年担任高哨乡政府农经站站长,2014年至今在甘泉县高哨乡政府工作,住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66********。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王怀兵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940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雷保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800元。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150元。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434.6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430元,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779.3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773元。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113.21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105.92元。5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33527.03元。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高哨乡油粉村粮食直补花名册、任职证明、银行明细账单、取款凭证、延安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8年至2012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知及资金分配表、预算拨款凭证、户��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高哨乡农经站站长。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名单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3527.03元。其中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王怀兵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940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雷保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2800元;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150元;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435.6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430元;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779.3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3773元;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以虚报油粉村村民茆莲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113.21元,以虚报油粉村村民张清花的名义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105.92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又查明,2017年4月25日,李向明向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线索登记表证实,2017年4月22日,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李某某以虚报的方式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问题,遂展开调查。2、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25日,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石门镇政府调查油粉村有关账务时,李某某找到办案人员,主动交代其担任农经站站长期间的有关经济问题。3、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专[2008]26号关于拨付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专[2008]53号关于拨付2008年第二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专[2009]8号关于拨付2009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2011]11号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2012]11号关于拨付2012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2012]51号关于拨付2012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财办建[2012]372号延安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证实,2011年、2012年、2013年延安市财政局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到各县(区)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要求各县区核实种粮面积,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4、预算拨款凭证、甘泉县财政局日拨款申报、通知单记账凭证、汇兑凭证证实,2008年至2012年甘泉县财政局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按年度拨付给甘泉县高哨乡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5、2008年度至2012年度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补贴资金分配表、发放签名表、甘泉县石门乡财政所证明证实,2008年度王怀兵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共计2940元,雷保花领取综合直补补贴金额2800元;2009度年茆莲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3150元;2010年度茆莲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3435.6元,张清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3430元;2011年度茆莲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共计3779.3元,张清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共计3773元;2012年度茆莲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5113.21元,张清花领取综合直补补偿金额5105.92元。6、陕西信合存款凭证、取款凭证证实,户名分别为王怀兵、段彩霞、茆莲花、张清花在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取款信息。7、记账凭证、甘泉县石门乡财政所收入传票、交款票据证明,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委会退还赃款24635.96元;2017年12月1日,李某某向甘泉县人民法院退还赃款8891.07元。8、证人白殿会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他妻子叫茆莲花。2011年他听原村主任宋小伍说在高哨乡财政所粮食直补花名单上有他妻子茆莲花、原村主任闫玉忠妻子雷保花、原村主任李润生妻子张清花、原村支部书记王怀兵妻子段彩霞的名字,他们才知道自己妻子名下有粮食直补款。他们几个找到李某某问情况,李某某称与他们没有关系,后他们再也没有追究此事。2009年的时候,李某某找到他称乡政府要他妻子茆莲花的身份证有用,他就把茆莲花的身份证给了李某某,李某某用茆莲花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惠农一卡通,故他妻子茆莲花的粮食直补款一直被李某某领取。他们村的耕地都是人均分配的,2006年粮食直补开始的时候,他们村的粮食直补花名单是由各队小队长上报给村干部,村干部再将每户的户主和每户人口上报给高哨乡农经站的李某某,李某某统计好后上报给乡财政所。9、证人茆莲花证言证实,她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民,她丈夫叫白殿会,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是白殿会。2009年至2012年,她从来没有领取过粮食直补款。后来听说这些钱全都被乡政府的李某某给拿走。10、证人段彩霞证言证实,她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她丈夫叫王怀兵,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是王怀兵。2008年她领取粮食直补款2400元,她丈夫王怀兵名下的2520元的粮食直补款他们没有领取,也不知道是谁领取的。11、证人王怀兵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他妻子叫段彩霞,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款,2008年的户名是段彩霞,2009年至今的户名是王怀兵。2008年他领取粮食直补款2400元,他名下的2520元的粮食直补款他没有领取,也不知道是谁领取的。12、证人张清花证言证实,她是甘泉县高���乡油粉村村民,她丈夫叫李润生,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是李润生。2010年至2012年她从来没有领取过户名是张清花的粮食直补款。后来听别人说这些钱全都被高哨乡政府的李某某给领取了。13、证人李润生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他妻子叫张清花,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李润生。2009年至2012年他妻子张清花名下的粮食直补款,他们没有领取过,后来听说是高哨乡的李某某给拿走了。2009年,李某某借走他家户口本,称高哨乡有用,具体是什么也没有说。2011年听原村主任宋小伍在高哨乡财政所看到粮食直补款上有张清花的、段彩霞、雷保花、茆莲花的名字,他们几人才知道自己妻子名下有粮食直补款。后他们几个找李某某,李某某称这些钱用于乡政府开支,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也再没有追究此事。他曾用粮食直补款给李某某两次钱,分别为1200元、200元。14、证人闫玉忠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他妻子叫雷保花。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闫玉忠。有一次,李某某让他妻子雷保花办理一张银行存折,称高哨乡政府有用,他妻子雷保花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了一张存折,后交给李某某。2008年,他们没有领取户名雷保花的粮食直补款。2011年听原村村主任宋小伍称在高哨乡财政所看到雷保花、段彩霞、张清花、茆莲花等人有粮食直补款,但都被李某某拿走。他们村的耕地是人均分配的,粮食直补刚开始的时候,村里的干部将每户的户主及每户人口上报给当时农经站站长李某某,李某某统计好后再上报给高哨乡财政所。每年如果每户户主及每户人口数有增减时,他们都是口头告诉李某某。15、证人雷保花证言证实,她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她丈夫叫闫玉忠,他们家有粮食直补,户名闫玉忠。有一年,李某某给她丈夫闫玉忠打电话让办理一张存折称高哨乡政府有用,她在高哨乡信用合作社办理了一张存折,给了李某某。2008年她没有领取户名雷保花的粮食直补款。后来听宋小伍说在高哨乡财政所看到她名下有粮食直补款,但都被李某某领取。16、证人宋小伍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大约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他发现他们村的村民张清花、茆莲花名下有粮食直补款,他找到高哨乡政府干部李某某询问此事,李某某称此事不牵扯油粉村的利益,让他不要管。后他将此事告诉村里的几个当事人。17、证人黑海兵证言证实,他是高哨乡油粉村村民,2003年至2008年担任油���村一队小队长。他们村的耕地都是人均分配的,2006年粮食直补开始的时候,他们村的粮食直补花名单是由各队小队长上报给他,他再将每户的户主和每户人口上报给高哨乡农经站的李某某,李某某统计好后上报给乡财政所。18、证人梁建军证言证实,他是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2009年至2016年6月担任高哨乡油粉村会计。他们村的粮食直补花名单是由各队小队长上报给村干部,村干部再将每户的户主和每户人口上报给高哨乡农经站的李某某,李某某统计好后上报给乡财政所。如果户主和每户人口有变化,他们都是口头告诉李某某,其他的按照之前上报的,不再重报。19、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03年至2013年担任高哨乡农经站站长。2008年至2012年,他用甘泉县高哨乡油粉村村民王怀兵、雷保花��张清花、段彩霞、茆莲花的名义,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约32707元。其中2008年有王怀兵2520元、雷保花2400元,2009年茆莲花约3150元,2010年茆莲花约3435元、张清花约3430元,2011年茆莲花约3770元,2012年约茆莲花5113元。当时他仅告诉以上王怀兵等人高哨乡政府需用他们的户口本登记人数,没有告诉他们是办理国家粮食直补款。他拿到王怀兵等人的户口本,在甘泉县北关信用合作社给这几个人各办理了一个存折,存折由他保管,粮食直补款直接打到这几个存折里,领取这些存折款的时候,他填写的是这几个人的名字。2014年乡镇农经站撤销,他将约23000元转给油粉村账户上,剩余的钱给油粉村新建大棚、恢复旧棚以及购买地膜玉米种子。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66年1月12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33527.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还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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