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某,女。
申请执行人成发全,男。
申请执行人成诺,女。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
被执行人郭百发,男。
申请执行人梁某、成发全、成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郭百发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百发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成发全、成诺、成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661163.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郭百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郭百发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且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梁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百发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梁某等四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百发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书记员:张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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