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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XX县XX镇,汉族,小学文化,XX村人,农民,住XX街道办(原XX镇)XX村。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2017年4月21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当庭悔罪,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被告人杨某某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不良反映,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适合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社会调查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晓华 审 判 员  杨维彬 人民陪审员  杨为平

书记员: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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