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海龙,男,19XX年XX月XX日生于陕西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XX,无业,暂住XX村。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龙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海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海龙发生事故逃逸后又主动联系公安交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白某家属的民事赔偿,愿意对被告人高海龙的行为谅解,酌情可对高海龙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高海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海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维彬 人民陪审员 杨为平 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
书记员: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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