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于xx,汉族,文盲,陕西省xx人,农民,住本村。2017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延川检察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妮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 辉 审 判 员  李新军 人民陪审员  贺 瑜

书记员:张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