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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刘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超速驾驶陕FQK0**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32公里+42米处(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新铺村敬老院门口附近路段)时,将在道路中间绿化带北侧边缘的环卫工人肖某某碰撞倒地,致其当场死亡。刘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汉直一公交认字【2018】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6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受案登记表;2、122案件信息表;3、户籍信息及照片;4、抓获经过;5、尿液样本现场检测报告书;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8、无犯罪记录证明;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驾驶证和肇事车辆相关信息;11、赔偿协议及调解书;12、领条及保险公司理赔清单;13、谅解书;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1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16、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17、肇事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立即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且经汉中市南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晏菲飞

书记员:王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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