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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与刘某某、陕西福某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石昌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燕,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福某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广场2幢B座3单元15层1507号。法定代表人:齐晓峰。被执行人: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85号景天佳苑1幢11005号。法定代表人:余英英。

2018年10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陕西福某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出具的(2016)西雁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2018年10月31日,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陕西福某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西安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522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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