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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永平,又名韩勇平,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平及其辩护人展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6时许,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护士李某甲因请假与科室主任杨某甲发生口角,后被杨某甲(已作出行政处罚)殴打。被告人韩永平得知其妻子李某甲被杨某甲殴打后,于当晚联系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给其帮忙助威。2017年2月10日早上7时40分许,被告人韩永平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及其带来的魏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在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老办公楼前停车场汇合等候杨某甲,当杨某甲上班进入医院大门后,韩永平即带王某乙、刘某甲等人迎上去对杨某甲进行殴打,期间韩永平将杨某甲推倒在地致杨某甲腰部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外伤导致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杨某甲外伤导致头皮血肿、眼部顿挫伤的损伤程度应属轻微伤。
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韩永平到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自首。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韩永平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杨某甲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韩永平,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准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7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科室的护士李某甲因休假的问题2017与他发生争执,李某甲先是发牢骚,后来嘴里骂骂咧咧,骂的很快,具体他记不清楚了。李某甲出了办公室过了一两分钟又用脚踹开办公室的门骂他,他往门口走时李某甲就用手抓住他左胸前衣服,另一只手去抓他的脸,他用手挡住,他们两个就撕扯着一起往后退,在此过程中将李某甲拉倒,同事们拉架,他起身后就走了。2017年2月10日早7时40分左右,他上班刚进单位大门就过来几名男子,李某甲老公韩永平用手指着他,嘴里骂骂咧咧,上前就用手打他,后边跟的几个人也走至他面前,有人用手连拽带打的把他推到保安室门口,其他人用胳膊卡住他的脖子向后拖,再后边的事他就不知道了。打他的人只是拳打脚踢,没有用工具。他当时头部、脖子、腰上、鼻子、嘴巴、裆部、耳部都有受伤。在现场除打他的人外还有他们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某甲。
2、证人李某甲证言,2017年2月9日下午16时30分835她因为请假问题和杨某甲发生口角,她回办公室换了衣服,换完衣服经过杨某甲办公室的时候感觉不对,就用脚把杨某甲的门踢开骂了杨某甲,杨某甲也骂了她,接着杨某甲从椅子上站起冲出来,一把抓住她的领口,另一只手朝她右脸上打了一下,还踢了她几脚,后被同事拉开。她向给科室的主管院长打电话,院长说第二天成立调查组来调查这个事情。她头部、眼睛、腰部、腿部受伤,当晚24头疼难忍就住进荣军医院。她当时感觉自己受伤不是很严重,作伤情鉴定没有太多意义,再就是想着与杨某甲和解,不想将事情搞得太僵,所以现场撤回了本人要求鉴定的申请。
3、证人蔡某甲证言,她是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学科治疗师。2017年2月9日下午16时许科室开完会后,20172916科室主任杨某甲和护士李某甲在办公室谈话。她和其他同事在隔壁房间,过了一会听到外面有李某甲骂杨某甲的吵闹声,跑出去看见李某甲站在楼道里,紧接着科室主任杨某甲就从房间里面出来,直接走到李某甲身边朝李某甲头部打了一拳,她们跑过去拉主任但没拉住,杨某甲一把将李某甲拉倒在地,她们将两人拉开,杨某甲就走了。李某甲在办公室坐了一会就去找医院领导,当时李某甲脸部红肿、右手小指和无名指都有红肿。
4、证人袁某甲证言,他是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学科治疗师。2017年2月9日下午16时多,他们听见外面走廊里面有吵闹声、吵得还比较厉害。出去看见办公室主任杨某甲用手朝李某甲的头部、脸部各打了一拳,他们就跑过去劝架,他当时拉住科室主任杨某甲,在劝架过程中杨某甲把李某甲拉倒在地。他们将杨某甲和李某甲分开,双方又超前扑的打对方,在李某甲想打杨某甲的时候,杨某甲用脚朝李某甲的肚子上踹了一脚,之后杨某甲到办公室换了衣服就回去了。
5、证人王某甲证言,2017年2月9日晚20时许,表哥韩永平给他打电话说李某甲让科室主任打了,他去韩永平家看望李某甲时王某乙也在,韩永平说第二天看看主任对打人的态度是咋样的,约好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在医院见面。2017210日早7时30分他到医院看见韩永平就在老办公楼前面站着,他劝解韩永平不要把事情弄大,先听咋说,再看医院咋样处理这事。韩永平说咽不下这口气,一会要是说的不行动手的话,让他不要动手,拉个偏架就行。王某乙和三个人也先后过来,和韩永平在一旁说话,说的什么他不知道。过一会他看见韩永平和其他几人向大门口方向走,他刚下车就看见韩永平在和杨某甲厮打,韩永平用拳头打杨某甲的后背,杨某甲想还手,王某乙就从后面用胳膊卡住杨某甲的脖子,用拳头打了杨某甲几拳,当时韩永平、刘某甲、刘某乙、魏某甲也在用拳头殴打杨某甲,医院小门口地方太小,王某乙松开杨某甲,拉着杨某甲的衣服往小门外拉,韩永平用拳头朝杨某甲的头部、腰部打了几拳,用脚朝杨某甲腿部踢了几脚,杨某甲一直往小门里退,杨某甲退到小门外墙时,韩永平扑上去将杨某甲推倒坐在地上,杨某甲用手抱住头,韩永平用拳头朝杨某甲头部打了几拳就被人拉开。
6、证人王某乙证言,2017年2月9日晚20时许,韩永平说媳妇李某甲被科室主任打了,让他第二天早上到荣军医院门口堵杨某甲说事,吓唬一下杨某甲,还说自己和杨某甲说事,说的不好就打杨某甲。2017210日早7时30分左右,他到荣军医院见到韩永平、王某甲还有三个不认识的人,韩永平说自己和杨某甲说事,其他人先不要动手。等了10分钟左右杨某甲从大门口进来,韩永平向杨某甲走去,他们跟在身后。他见到韩永平与杨某甲厮打在一起,他就上去用拳头朝杨某甲的头部、肩部打了四五拳,打架时人多也很混乱,他只看见韩永平用拳头击打杨某甲的腰部、头部、肩部,具体打了几拳他记不清楚。他上前用左胳膊卡住杨某甲脖子,当时人多就将杨某甲推到门外北面的门柱旁,这时他打了杨某甲几下,韩永平也用拳头打了杨某甲几下,具体细节记不清了。这时医院保安和路人就把他们拉开,他也被拉到旁边,杨某甲就走进医院去了。
7、证人刘某甲证言,2017年2月9日晚20时许,他和朋友刘某乙、魏某甲在一起时接韩永平电话说李某甲被科室主任杨某甲打了,让他再找一两个人帮忙、助威,要挽回面子,叫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到华阴市XX镇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门口。他挂了电话就给刘某乙、魏某甲说了,刘某乙、魏某甲同意与他一起去。第二天早7时,他们三人就从华州区坐出租车到了华阴市XX镇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见到韩永平和两个不认识的男子,韩永平说和杨某甲先商量事情,先不要动手。正说话间韩永平就对着一个中年男子骂杨某甲你个狗日的,打李某甲。韩永平骂的同时和一个身穿浅色外套的扑到杨某甲身边,他和朋友也跟过去。韩永平抓住杨某甲的衣领,另一只手用拳头打在杨某甲的脸上,接着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朝杨某甲的头部打了两拳。他当时怕韩永平吃亏就去拉偏架。这时杨某甲一拳打到他胸部。他很生气就用拳头朝杨某甲的胸部打了一拳。韩永平和朋友用拳头朝杨某甲的头部还有身上打了几拳,这时已经被拉到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大门口了。他用脚朝杨某甲的腿部、臀部各踢了一脚,杨某甲被王某乙和韩永平拉到大门外,韩永平扑上去将杨某甲推倒在地,在杨某甲头上打了几拳。这时保安和一个女的劝架把大家分开,杨某甲就向院子里走去。
8、证人刘某乙证言,2017年2月9日晚18,他和刘某甲、魏某甲在刘某甲家喝酒时刘某甲接到韩永平的电话,说韩永平媳妇被人打了叫刘某甲帮忙,刘某甲叫他和魏某甲第二天给韩永平助威。20172月10日7时20分,6他、刘某甲、魏某甲三人到华阴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看见韩永平,还有一个穿米色外套的男子。韩永平说先不要动手,咱们先讲理。这时杨某甲从大门口进来,韩永平骂了一声走过去抓住杨某甲的衣领,韩永平往杨某甲面部打了一拳,杨某甲还手打在刘某甲的胸部,刘某甲说打李某甲还有理了?再朝杨某甲的肩膀打了一拳。他和魏某甲去拉偏架,韩永平的朋友用胳膊卡主杨某甲的脖子往门口拖拉,韩永平用脚踢了杨某甲一脚,韩永平的朋友也踢了一脚。杨某甲挣脱的时候一拳打在他的胳膊上,他就上去踹了杨某甲一脚,魏某甲也踹了一脚。医院的保安和一个女的把他们拉开,杨某甲被医院的人推到办公室。
9、证人魏某甲证言,2017年2月9日晚18时许,他、刘某甲在刘某乙家里喝酒,刘某甲接了一个电话,他在旁边听到刘某甲在电话中说能行,明天早上7点半到华阴荣院门口。挂了电话后,刘某甲对刘某乙说韩永平媳妇被科室主任打了,叫他们过助威说事情。第二天7点20分左右,6他们到华山荣誉军人康复医院720见到韩永平和两个男子,韩永平说先说事情,如果对方动手,韩永平自己动手。杨某甲从医院门口进来韩永平就冲过去抓住杨某甲的衣领骂杨某甲,杨某甲一拳打在刘某甲的胸口,刘某甲打了杨某甲两拳。韩永平朋友从后面拖住杨某甲的脖子往门外拉,他用脚朝杨某甲的臀部踹了一脚。韩永平的朋友朝杨某甲的头部打了两拳,韩永平踹了杨某甲一脚,一拳打在杨某甲的背部。这时医院的保安跟一个医生把他们拉开,杨某甲从急诊通道走去。
10、证人李某甲证言,他是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安保办副主任。2017年2月9日,李某甲和科室主任杨某甲发生打架,宋院长叫他去安抚李某甲,李某甲情绪很激动。他打电话叫来李某甲的老公韩永平,让韩永平将李某甲带回并叮嘱等院方处理。20172月10日早7点30分以后,他去上班见到韩永平与两三个朋友站在医院老办公楼前,他给韩永平说不要闹事,等待院方处理。他离开后不放心又转头回去找韩永平。韩永平身边多了好几个人,他就又给韩永平说不要有过激行为,等待院方处理。正说话间杨某甲从门口进来,韩永平叫杨某甲并用手推杨某甲,韩永平带的几名男子把杨某甲围起来动手打杨某甲。由于场面混乱,具体谁动手打杨某甲他没有看清。这时刚好过来一辆白色小轿车挡住他的视线,护士薛某甲跑过去劝架,白色轿车开走了打架的人也被拉开,他就走了。
11、证人陈某甲证言,她是医院的妇产科主任。2017年2月10日早8时许,她上班到医院门口见站着五六个年轻人。一名中年男子见到杨某甲后就骂杨某甲,随后身后的几名男子把杨某甲拉到大门外边用拳头打杨某甲,杨某甲蹲在地上手抱着头,有人对杨某甲拳打脚踢,具体都谁打她没看清楚,她喊人将那些人拉开。她给一名穿深颜色衣服的中年男子说好好的打人干什么,那男子说杨某甲把李某甲打了一个耳光、踢了一脚。
12、证人邢某甲的证言,他在医院后勤保障处工作。2017年2月10日早8上班前,他和王某丙在荣院门口附近,突然听到有个女的喊打架了。回头看到荣院门口有人在打架。他和王某丙走到现场,他看到有一个人从后面用胳膊卡住杨某甲的脖子,在杨某甲快摔倒的时候用脚踢杨某甲的屁股,前边有人拿膝盖顶杨某甲的腹部,他和王某丙将双方拉开。
13、证人王某丙证言,2017年2月10日早8他和邢某甲刚走出荣院大门口,突然听到有个女的喊打架呢,接着看见荣院外面有四个人和杨某甲打架,他和邢某甲就跑过去拉架。他看到有一个人从后面用胳膊卡着杨某甲的脖子,用左膝盖朝杨某甲后臀部顶了几下,其余的人就乱拳朝杨某甲身上打,他和邢某甲就将其余的人拉开,当时在门口外边杨某甲是猫着腰手抱着头。
14、证人王某丁证言,他是杨某甲治疗期间的主治医师,也是唯一的主治医生,他对杨某甲住院期间的情况比较清楚。当时杨某甲入院前2小时被多人殴打致头疼、头晕、腰部疼痛、颈部疼痛不适、全身多处皮肤挫伤,跟病历记载一致。初步诊断为⑴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左侧颞部头皮血肿;⑵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⑶左侧眼眶周围皮肤淤血;⑷腰痛待查,左肾挫伤?当天杨某甲腰背部没有明显的外伤,尿检检查出有血尿,结合杨某甲说的背部疼痛,考虑是肾挫伤。杨某甲没有单独出过医院,一直在床上治疗。2月10日他安排给杨某甲作了X线片、CT,结果是腰椎正侧位未见异常,双肾未见明显异常,2月13日给杨某甲作了颈部磁共振,检查出杨某甲有颈椎病,2月20日给杨某甲作了腰椎磁共振,才检查出腰椎体上缘有挫伤可能。荣军医院的核磁共振是0.3T的清晰度差,当时只能看到腰与椎体有挫伤,随后与病人杨某甲及家属商量后,需要进一步进行确诊,到渭南中心医院再次做核磁共振,渭南市中心医院做的核磁共振确定为杨某甲腰与椎体骨折。杨某甲的骨折系新鲜伤,因为在刚住院时腰与椎体上缘有挫伤,所以才和杨某甲家属协商,需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
15、证人张某甲证言,她是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外二科住院部护士。2017年2月10日杨某甲在外二科住院,因为是同事就比较熟悉,印象也比较深。杨某甲是因为打架受外伤入院的,有人陪护的情况下还可以下床上厕所。过了几天后,拍了片子说腰部有问题,尽量避免下床活动,从那以后杨某甲就一直躺在床上再没有下过床。当时杨某甲妻子一直陪在杨某甲身边,杨某甲在住院期间没有离开过医院也没有因摔倒等出现过二次受伤,杨某甲检查都是坐着轮椅去的。
16、证人杨某乙证言,她是杨某甲的妻子。2017年2月10日早杨某甲在荣誉军人医院门口被多人殴打致伤住院,住院期间是她在24小时陪护。杨某甲在荣誉军人医院住院前几天都没有下床,浑身疼的下不了床,一直躺在病床上,靠打液体维持。几天过后,医生王某丁说要下床锻炼,她就和几个人扶着杨某甲坐在轮椅上上厕所。几天后医生让杨某甲拍个核磁共振,说杨某甲现在不能下床了,要躺在床上。后见病情无好转,医生建议到渭南中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所以她和护工就陪着杨某甲坐着医院派的救护车去了。2017年3月20日,杨某甲因治疗腰部骨折转至西安交大二附院,在此住院五十几天,医生建议手术,他们还是希望保守治疗,住院期间偶尔下床,治疗一天比一天能好一点,坐在轮椅上上厕所,其后杨某甲还在长安医院住院治疗。
17、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杨某甲于2017年2月14日向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7年2月10日早7时40分左右上班到陕西省华阴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大门里时,被一群人殴打,其中一人叫韩永平。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于2017年2月17日以行政案件受理。
18、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19日韩永平被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19、杨某甲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杨某甲在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左眼钝挫伤;左眼外伤性视神经病变待排;左肾挫伤;颈椎病;腰5椎体上缘压缩性骨折;腰椎间盘突出;胸8/9椎间隙狭窄;胸10/11水平黄韧带增厚。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颈椎间盘突出;软组织疾患(多处软组织挫伤)。
20、李某甲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证明李某甲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21、陕西省华阴市XX中心(2017)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某甲腰5椎体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证明被告人韩永平对陕西省华阴市XX中心(2017)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事项为:⑴损伤是否构成轻伤;⑵该损伤形成原因;⑶该损伤是否陈旧性损伤。
23、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82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认为临床诊断基本成立,可见腰5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外伤导致头皮血肿,眼部钝挫伤的损伤程度应属轻微伤,综上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且分析得出腰5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新鲜骨折)。
2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韩永平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刘某乙;辨认出魏斌;辨认出刘某甲;辨认出王某乙、王某甲。证人王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刘某乙;辨认出刘某甲;辨认出王某甲;辨认出韩永平。被害人杨某甲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韩永平。魏斌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刘某甲;辨认出刘某乙、王某乙、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韩永平。刘某乙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某甲;辨认出王某乙;辨认出魏斌;辨认出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韩永平。刘某甲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韩永平;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魏斌;辨认出刘某乙;辨认出王某乙;辨认出王某甲。王某甲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韩永平;辨认出被害人杨某甲;辨认出王某乙。
25、法医临床鉴定费及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鉴定费用系办案人员要求被害人杨某甲垫付。
26、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杨某甲两次鉴定的所有材料都是公安机关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调取后给鉴定机构提供的。
27、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民警依法调取了荣誉军人医院门口监控视频及门外监控视频并反映出发生冲突的情况及人员。
28、现场指认照片,证明魏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刘某乙及被告人韩永平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
29、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公函,证明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向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出具公函说明华山旅游集团公司职工韩永平在医院工作区打伤杨某甲,致杨某甲住院治疗,严重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30、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回执及情况说明,证明华阴市公安局对魏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甲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因王某乙身患疾病,停止执行外,其他均以执行行政处罚。
31、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明魏某甲、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被害人杨某甲及被告人韩永平的身份情况。
32、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韩永平与被害人杨某甲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杨某甲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韩永平。
33、被告人韩永平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韩永平因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打架一事被华阴市公安局玉泉派出所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其供述事情经过为:2017年2月9日他在西安带儿子回来的路上接他妻哥的电话说家中有事让回来,他赶到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妻哥的办公室,见到妻子哭哭啼啼。他问出啥事了,妻哥告诉他下午杨某甲在科室把李某甲打了,他就发现妻子李某甲脸部有明显的肿胀并伴有青痕。李某甲告诉他这事已经给医院领导说了,领导说院方随后派调查组调查处理。他因情绪激动就去办公室、家里找杨某甲没找到,他又打电话没接。他和李某甲回家了。在家里越想越想不通,他就给朋友王某甲、王某乙打电话说李某甲被打了,事情没有处理杨某甲还不接电话。王某甲、王某乙说来家里看望李某甲,王某甲来时他们就商量说事情由他和杨某甲说,事情说的好就由院方处理,事情说的不好就由他动手,让王某甲不要动手在旁边助威就好。他又给王某乙打电话说让明天早晨7时30分到荣院来把杨某甲找一下。他感觉人还是少,就给华县朋友刘某甲打电话并把妻子李某甲被打的事情说了,让帮忙助威,刘某甲答应第二天早7时30分到荣院来。第二天早晨7时30分他到荣院停车场南边的办公楼等人。其他人大概是7时40分左右到的,到了以后他发现刘某甲带来的有两个人不认识,他就又交代大家这是他和杨某甲的个人恩怨先协商解决,如果杨某甲态度恶劣,他出手,大家在旁助威就行。快8时他见到杨某甲走进荣院大门,就叫住走过去质问杨某甲为什么打李某甲,他走上前抓住杨某甲的领口,杨某甲就向后退并用手挡不让抓,他用脚踢杨某甲大腿,然后他用拳头打了杨某甲身上几下,刘某甲拉偏架时被杨某甲打在身上,刘某甲和王某乙就打杨某甲,刘某甲打了杨某甲两拳踢了一脚。王某乙用胳膊卡住杨某甲的脖子往大门外拉扯并用另一只手打了杨某甲头几下。医院门口狭小,王某乙松开胳膊,刘某甲、刘某乙、魏斌用拳头殴打杨某甲,王某甲在旁边站着没动手,杨某甲一直往小门外躲,当杨某甲退到小门外墙角时,他将杨某甲推倒坐在地上,用拳头打杨某甲的头,随后被人拉开,杨某甲也就从夜间的应急通道去上班了。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平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甲,致杨某甲伤情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永平犯罪后能接受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永平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杨某甲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韩永平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华阴市XX社区XX中心评估,对被告人韩永平实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强
人民陪审员 杜亚文
人民陪审员 卫军平

书记员: 苗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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