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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以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雇佣胡某驾驶租赁的晋MH***1号东风牌小轿车到华阴市,在华阴市华山初级中学门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存放在该车后备箱内的伪基站设备,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冒用中国建设银行“95533”的名义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共计23311条。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并提供伪基站等设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述清楚,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接受“和X天下”(真实信息尚未查清)雇佣以每天1000元酬劳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信息,6月6日被告人牛某某从货运部拿到“和X天下”寄来的伪基站等设备。2016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雇佣胡某驾驶租赁的晋MH***1号东风牌小轿车到华阴市,在华阴市华山初级中学门前,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存放在该车后备箱内的伪基站设备,非法使用移动通信频率,冒用中国建设银行“95533”的名义向不特定用户发送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陕西移动渭南分公司报案材料,2016年6月28日早11时07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在华阴市有伪基站出现,有人使用违法电子设备占用公司移动频道进行非法活动。2、华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记载,2016年6月28日12时许渭南市移动公司向渭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华阴市华山初级中学附近移动通信基站发现异常,可能有人利用伪基站实施违法活动,渭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在华山初级中学大门西侧发现车牌为晋MH***1轿车有嫌疑,随对该车乘员牛某某、胡某盘查,发现该车后备箱有一伪基站,经对二人讯问,二人交代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信息的犯罪事实,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华阴市公安局。3、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检查牛某某租赁的晋MH***1轿车,放在车后备箱的伪基站,作案时使用的伪基站、平板电脑、手机细目照,牛某某指认作案时使用的平板电脑及指认平板电脑发送的信息,平板电脑发送信息的细目照。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牛某某处扣押伪基站一台,IBM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台电牌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基站信号测试终端一台,银行卡五张。5、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2016)0046号检测报告,证明从牛某某处查获的小区短信群发器①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气日期;②属无线电发射设备,但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③被检设备发射频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规定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使用的2GGSM业务同频,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工种通信业务极易造成干扰,其性质属非法设台;④被检设备回模仿GSM移动通信无线基站,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频率资源等,伪装成移动基站的邻区,在信息获取点采用大功率的无线电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手机)在仿真基站信号中进行登记而造成网络拥堵从而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造成正常信号中断,或将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发送到用户终端,危害后果严重。6、陕西省法庭科学电子信息实验研究中心C2016080032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从IBM笔记本电脑中检出①短信平台数据库中获取到伪基站设备历史发送任务2条,添加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8时12分56秒发送的冒名95533信息的发送数量为1323条,添加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9时06分17秒发送冒名95533信息的发送数量为21988条;②TMSI.db数据库中获取IMSI码216个;③在相关日志文件中获取短信发送日志695条,其中Unicode编码335条,RPDU编码360条,手机IMSI码132265个;④send.data文件获取手机IMSI码3825个;⑤桌面发送任务文件获取手机IMSI码19211个。7、租赁车辆交接验收表、汽车租赁合同、领条等,证明2016年6月15日阚某从临猗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晋MH***1东风风神A60型轿车一辆,2016年8月25日临猗县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荆茹从公安机关领回该车。8、华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①牛某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一案,未查证出与牛某某联系的“和X天下”的真实身份和伪基站的来源。②牛某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案,伪基站系统时间与北京时间不一致,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别伪基站系统显示的时间对应的北京时间。9、渭南市公安局(2016)0030号、0030-2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IBM笔记本电脑及黑色三星手机进行检查,“总提取IMSI.slsx”文件,去重后共提取到75797个手机IMSI,导出文件存放于电子证据检查光盘中。10、物证,伪基站一台,IBM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台电牌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基站信号测试终端一台。11、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牛某某的身份情况。12、证人胡某证言,2016年6月28日前七八天,老牛找他开车说是找车给车定位,每天给150元,他以为是老牛是租车公司的就同意了。老牛把晋MH***1东风风神轿车给他,他按照老牛的安排开车,老牛在车上一直弄平板电脑或是玩手机。他和老牛6月19日到合阳县,去了三天,6月24日去了侯马县一天,第三次到华阴,是今天(6月28日)早上来的,到华阴后走走停停的,到了华山镇,老牛让他找个凉快的地方,他把车就停在一个学校门口,直到公安人员过来,打开后备箱看见有个像音响的东西。上面有一台带天线的盒子。13、证人荆某证言,她是临猗县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2016年6月15日一个姓阚的从公司租赁了一辆晋MH***1东风风神轿车,后该车被华阴市公安局扣押。14、被告人牛某某供述,三四年前他在QQ上认识一个网名叫“和X(中间的字记不清了)天下”,2016年5月“和X天下”和他在网上闲聊时告诉他可以发小广告挣钱,让他租个车,再给他寄来设备,按照要求每天完成短信发送数量,每天给他1000元工资,并承担租车费。他同意后到6月6日从货运部取回寄过来的设备,包括一个黑色音响样的东西(伪基站)、一个平板按键手机(基站信号测试终端)和一部笔记本电脑。他让朋友阚某帮忙租了一辆晋MH***1东风风神轿车,雇了胡某当司机。“和X天下”在QQ上给他教了怎么用设备。按照“和X天下”的要求,胡某开车和他先到合阳县,后来又去了山西省的几个地方。每到一个地方,他先用信号测试终端测出所在位置的移动的基站频率,然后再把搜索出的频率、短信内容、发送者信息对应的输入到笔记本电脑的360安全卫士-GSMS应急方案处理系统,确定后短信就发出去,发送成功页面上会有一栏自动计数。他根据“和X天下”的要求先后发送过名牌手表、衣服的广告信息。6月28日早他和胡某到华阴市,“和X天下”通过QQ给他发过来信息,让他以95533名义发送提升信用卡额度的诈骗短信,他测出所处位置的移动基站频率后就发送了提升信用卡额度的短信。到了14点30分左右他被警察抓住了,警察让他指认伪基站设备时,他看已经发送了2万多条信息了。16、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牛某某的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通信基站,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诈骗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经运城市盐湖区社区矫正管理科评估,对被告人牛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作案工具伪基站一台,IBM便携式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台电牌平板电脑一部、白色酷比魔方牌平板电脑一部、黑色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基站信号测试终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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