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家住渭南市华州区。200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8月13日被原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10月因盗窃罪被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被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盗窃罪刑期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9月17日投案自首,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7)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王翼燕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王庆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陕EQW799尼桑越野车抵押给他人贷款。后因发生纠纷,于2016年11月13日晚与被告人杜某某吃饭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便和王庆等人于当晚到渭南市寻找李志豪索要车辆未果。2016年11月14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接到王庆电话,得知李志豪驾驶的陕AB8J16灰色雪铁龙经渭南西口驶入连霍高速往潼关方向行驶。根据王庆安排,杜某某驾驶陕E1458号白色雪铁龙车辆载着闫飞等人由渭南市华州区高速入口进入连霍高速,在连霍高速公路柳枝镇泉护段将李志豪驾驶的车辆撞停后,被告人杜某某、王庆、闫飞分别对该车进行打砸,致该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渭南市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定:陕AB8J16雪铁龙车辆损毁部分价值为8252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登记表证明:该案及受害人电话报警后经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柳枝派出所出警并立案侦查,被告人杜某某2016年12月27日被网上追逃,2017年9月17日到柳枝派出所投案自首。
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和王庆、闫飞、董少华、王燕在一起吃饭,王庆说她的车押出去被人骗了,我们就一起商量着一块去找那个人。饭吃完后,我们一起去渭南找人没有找到,我和闫飞、董少华一起开车回华县,王庆和王燕继续在渭南守那人。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庆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去接闫飞和董少华,并保持电话联系。我接上闫飞和董少华后,王庆让我们直接从华县上高速向潼关方向行驶,说骗他那人证开车向潼关方向走,让我们路上拦截。王庆一直电话和我联系着,高速那人开车的行驶情况,没有过多久,那辆车就从我们身边经过,我们追上那人并排行驶,我鸣号示意让让对方停下,对方不理,反而加速行驶,我再次开车追上,两车并排行驶,由于两车太近,发生了刮碰,双方的车速都减了下来,我才打方向将对方的车逼停。我们下车后让对方下车,对方不出来,闫飞拿菜刀在车玻璃上砸,这时王庆和王燕也开车赶了过来,王庆夺过闫飞的菜刀在车玻璃上砸,我和闫飞上到人家车引擎盖上,踩玻璃让对方下车,对方是一男一女,下车后两人嘴里还在骂,董少华和王燕在车一边劝,王庆和董少华就拉着一男一女上了我来时开的那车,闫飞开着车从罗夫告诉路口下高速,我开的是一男一女的车,王燕开着她来时的车。到罗夫高速出口被交警拦下后,我就叫闫飞离开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
告知笔录及辨认笔录:杜某某对被损物品价值为8252元无异议。杜某某辨认7号为闫飞、10号为王庆。
3、王庆供述证明:2016年8月19日,他因需要用钱,就联系了华县的罗莉,想把他媳妇殷娟名下的陕EQW799白色逍客小越野汽车做抵押,到第二天,罗莉带着他和媳妇一起到渭南高新区万达广场12楼一家“红旗盛”信贷公司,到后见了该公司一名姓张的经理,当时要他一张银行卡,因为他没有带卡就借用萝莉的银行卡,让将贷款转账到萝莉的账号上面,当时说的抵押期限是三个月。后将车停在万达地下停车场交了三个月的停车费,车钥匙给了抵押公司,后来转账到萝莉账户上的钱是李志豪转的账。到了9月份,他找到罗莉,要去赎车。“红旗盛”的张经理说他逾期了,车没有抵押在他公司,抵押给了一个叫李志豪的人,并告诉了他李志豪的消息让他自己联系,他就问张经理,说是车抵押给公司了,为什么要将车抵押给李志豪。张经理说他的车手续有问题,为给他帮忙,所以直接抵押给李志豪私人。他一看没办法只能联系李志豪,但是人家不接电话短信不回。后他又通过别的渠道联系到李志豪媳妇白菊,白菊接电话说李志豪不在,等他回来再说。他又找到李志豪家,家里只有老人。直到2016年11月14日早9时多,他开王燕的车陕EVP099到渭南找李志豪,快到他家门口时,见李志豪和他媳妇准备上车离开,他就开车跟在后面,李志豪开的是一辆灰色的雪铁龙DS,车牌为陕AB8J16,从渭南西上高速朝东行驶,他按喇叭,人家不停车反而开的更快。他就给华州的伙计杜某某打电话,叫杜某某从华州上高速,并告诉杜说看到押他车的人了,叫杜某某开车上高速跟上。当他赶到时,已快到罗夫了,看见李志豪的车停在超车道上,而杜某某开的陕E1458学驾校白色雪铁龙横向(面朝东北)停在李志豪车前面,他将车停在他们所有车前面的超车道上,他下车后,杜某某、闫飞下车叫李志豪下车,李志豪没下,他两就用随身带的菜刀砸李志豪的前挡风玻璃,其中一个站在李志豪车盖上面踩,他上前夺过一把菜刀就砸李志豪的车玻璃,王燕上来就拉,董少华在旁边站着,但没动手。他们把李志豪拉下车,问李志豪他的车咋弄哩。李说车没在他跟前,他叫李志豪他们上他的车,他拉着李志豪夫妇及董少华就先走了。到下高速时,被在罗夫收费站的交警拦下,后移交罗夫派出所。
告知笔录及辨认笔录:王庆对被损物品价值为8252元无异议;王庆辨认10号为杜某某。
4、闫飞供述证明:2016年11月13日,王庆和他、杜某、董少华、王燕在一块吃饭,王庆说他把车抵押出去被人骗了。他们吃完饭后就开车去找那个人,没找见。他和杜某、董少华就回华县了。王庆和王燕在渭南守那个人,第二天早上七点多,他接到王庆的电话,说找到那个人了,让杜某开车接他。过了会,杜某开的白颜色雪铁龙教练车接了董少华和他。从华县高速入口上高速,王庆打电话让他们朝东行驶,王庆和王燕两人不停给他打电话,告诉他和杜某他们追的车走到哪了。过了会,王庆、王燕说的那辆车从他们旁边过去了。杜某加速就追那辆车,没多长时间,他们就追上那辆车,他们并排行驶,杜某按车喇叭示意那车停下来,那车没停反而加速了,杜某开车继续追那辆车,追上那辆车后,由于两车距离太近,相互刮碰了下,两车速度都降了下来,他顺手拿起副驾驶放着的一把菜刀,挥舞示意那车停下来。车还是没停,杜某开着车向里打方向,逼着停车。杜某超到前边把车逼停了。对方开的车是灰色雪铁龙DS轿车,车牌是陕A的。将车逼停后,王庆和王燕也赶过来了,他手里拿着菜刀和杜某、董少华就下车了。他和杜某上前叫对方下车,对方不下来,他拿着菜刀朝那车的前挡风玻璃砸,把挡风玻璃砸碎了,但没破。王庆过来从他手里夺过菜刀继续砸前挡风玻璃,他和杜某先后跳上车的引擎盖踏踩车的挡风玻璃,他从车的引擎盖上下来后就上了驾校的教练车,将车停顺后,他从后视镜看见王庆、杜某和那辆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在争执,他就下车过去,那女的不停的骂,还往前扑,他将那女的推了一下,叫她朝里站。然后他上了教练车,过了会,王庆让他下车上他们开的那辆尼桑车,王庆开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董少华和那一男一女坐在后面,杜某和王燕开着教练车和对方的车,他们从罗夫下高速,在高速出口遇到交警了。他和杜某就离开了。
告知笔录及辨认笔录:闫飞对被损物品价值为8252元无异议。闫飞辨认06号为杜某某。
5、受害人李志豪陈述证明:2016年8月份一天,渭南万达红旗胜的张小刚给他打电话说公司财务出问题了有一辆尼桑越野车要转押给他,要押3万元,然后他就按照张小刚给他提供的银行卡号扣了一个月利息转了二万八千元,过了两三天他从张小刚处拿了合同,上面怎么写他也没看。还不到一个月他就将车以5万元转押赵岩。到了一个月期限后赵岩问他是否继续抵押,利息咋办,他就联系张小刚,张小刚没有回话,过了几天赵岩又给他打电话问咋弄,他说合同上有车主电话,让赵岩自己联系。他去杭州后,中途抵押车的人给他媳妇打了一次电话,说联系不到他,他也没有在意。2016年11月14日早上十点左右,他和媳妇驾驶陕AB8J16灰色DS雪铁龙轿车准备回运城老家,过了华县高速出口约十分钟后,后边一辆白色雪铁龙驾校教练车车牌号为陕E1458学跟上他,在并排行驶的过程中,副驾驶上的人手里拿了一把菜刀朝他挥舞,他就加速超过他们,他们又开车追,追上后,司机超他车打了一把方向盘,撞到他的车上把车逼停了。然后在驾校的车上下来了三个人,其中两个人用拳头和脚砸踩、一个人持菜刀将他车玻璃砸损坏,另一个穿皮衣年龄较大的一直没动手。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副驾驶车门、引擎盖损坏、车前中网、两个大灯、两个叶子板后视镜、一个雾灯都不同程度损坏。砸完车后,他同我妻子被拉下车,被强拉上他们的车。出高速后被高速口的交警拦停。
辨认笔录:李志豪辨认第一组9号为王庆;第二组11号为杜某某;第三组3号为董少华;第四组6号为闫飞。
6、受害人白菊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4日9点的时候,她和丈夫李志豪开车从渭南西上高速准备往山西走,走到华州区东边时,他们车在左边车道前边一辆白色雪铁龙小车突然变道向他们的车前边走,当时这辆雪铁龙小车也没有打转向灯,他们的车就往右边的车道一拐超过那辆雪铁龙小车。后那辆小车就打着双闪一直在她的车后面追她们的车,追了有几分钟,她们的车在超车道上行驶,雪铁龙小车就从她们车右边上来和她们的车并排行驶,她看见雪铁龙小车前排开车的是个男的,副驾驶坐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不停的挥动给她们看。过了两三分钟,突然对方加速斜插上来撞到了护栏上将她们的车逼停了。逼停后,穿黑颜色外套的小伙拿把菜刀从车上下来第一个动手砸她们的车,正砸着又有个人从他手里拿过菜刀继续砸她们的车,穿白颜色外套的小伙用拳头在车上乱砸,当时场面比较乱,有个女的啥都没做。对方总共来了五个人,四男一女。其中一个男的年龄大,其余三个都年轻,年龄大的穿着深棕色外套,年轻的其中一个穿着白色外套,另外两个穿着黑色外套。四个男的把她和老公拉到尼桑车上,在高速路出口,遇见了交警。
辨认笔录:白菊辨认第一组3号为董少华;第二组9号为王庆;第三组6号为闫飞;第四组11号为杜某某。
7、证人董少华证言证明:2016男11月14日早上9点多,他在华县军民南路租住的房子睡觉,王庆给他打电话说让闫飞接他,他下楼见杜某开着驾校的白色雪铁龙教练车,闫飞坐在前面,他上车坐在后面,他们从华县上高速后停在路边,闫飞说是王庆找见了押他车并卖他车的人,现在就在高速上往华县方向走,让他们去跟着,把人拦下到华县说事,王庆给闫飞打电话说了对方驾驶车辆的情况,他们见车过去后就在后面追,对方开的是一辆灰色雪铁龙DS小车,追上后同对方的车并排行驶,对方一直在超车道,他们在右边的行车道上,闫飞和杜某一直示意对方叫停车,对方一直没有停,反而加快速度,闫飞坐在副驾驶上手里拿了一把菜刀挥舞,叫对方停车,杜某见对方再喊不停,就并排撞了对方车的右前处,才将对方的车逼停,停下后,闫飞和杜某两人先下车,两人就上前叫对方下车,对方不下车,闫飞拿手里的菜刀朝车的前挡风玻璃砸,杜某也上前砸,两人上到对方的引擎盖上踩踏,紧接着王庆和王燕开着王燕的灰色尼桑小车过来了,王庆上前夺过闫飞手里的菜刀也砍对方的车玻璃,对方下车后,王庆驾驶王燕的尼桑车,闫飞坐在前面,他和对方两口子坐在后面,对方小伙要打电话,不知谁说叫把手机夺了,他就把手机夺了给闫飞。出高速站时被交警拦下,到了罗夫派出所。还证明,事发的头天晚上,王庆说过有人把他抵押的车卖了,他与杜某某、闫飞、王庆、王燕还到渭南找过对方,没有找到。闫飞手里拿的菜刀是平日用的不锈钢菜刀。
8、证人殷娟证言证明: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丈夫王庆将她的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车号为AQW799通过罗莉抵押给一个姓张的经营的抵押公司,过了快一个月,她让王庆赎车,他说抵押时扣了三个月的利息不急,过了两三天王庆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问她们是不是要卖车,还给她们用微信发了一张她车辆的照片,她们就怀疑自己被骗了。后来车是王庆从别人手里买回来的。
9、证人萝莉证言证明:2016年8月19日王庆给她打电话说自己急需要钱,让她帮忙将自己的尼桑逍客汽车作为抵押套现用。她给联系了红旗盛抵押公司,第二天就和王庆、殷娟一起去到渭南市高新区万达广场红旗盛公司,见了公司的张小刚经理,后人家双方谈具体事宜,她没参与。由于二人没带银行卡,就用她的工商银行卡号提供给王庆。8月21日,她卡上收到27650元现金。后来她通过红包形式转给了王庆本人。她不认识李志豪,也没有听过这个人的名字。
10、证人赵岩证言证明:李志豪跟他是朋友,2016年9月15日下午,李志豪给他打电话说给转押一辆车,自己急用钱。他看了别人给他的抵押合同,还差四天才到期,李志豪说客户到期赎车联系他,然后他们说好价格,签了一个转押合同,他就给了李志豪50000元,将车开走了。车是一辆白色日产尼桑逍客车牌号为陕E559中间字母记不清了。到了一个月左右他给李志豪打电话,告诉他转押快到期了看怎么办,李志豪说他自己联系一下车主本人,过了几天,也就是过了违约期,他给李志豪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后来联系上李志豪后他说他联系车主了,人家说车不要了叫他可以卖车。他就问利息咋办加上车也卖不了多少钱,李志豪说他也没办法,人家反正不要了。他一看没办法,就将车的图片放在网上准备将车卖掉了。车没到期李志豪就转押给我,给了他50000元,他从中挣了20000元。车主说他是看到朋友圈才知道自己的车被人卖了,李志豪从未联系过自己。
11、证人张小刚证言证明:2016年8月的一天,华州区的弥鸽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想做汽车抵押。叫她朋友罗莉带过来,第二天弥鸽的朋友罗莉带了两个人,一男一女说是夫妻。车主是女方的,车时尼桑逍客白色小越野。他们单方面签了一个抵押合同,他说车辆信息要等到核实后才能放款,后核实发现查不到车主信息。他们公司做不了这辆车的抵押,他给弥鸽打电话说了情况后弥鸽让他想办法做抵押,他说私人可以做,弥鸽同意后。他就将车及签订的合同都给了李志豪。李志豪通过微信给他转账600元,他转给弥鸽。车主没有见过李志豪,也不认识。当时说的抵押3万元,每月结一次利息。过了两个月左右车主找他赎车,他就告诉了李志豪的情况,让他自己联系。
12、证人弥亮阁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的一天,罗莉给她打电话说有个车要抵押让帮忙联系,她就联系了渭南万达“红旗盛”公司客户经理张小刚,他是做汽车抵押的。第二天由罗莉带着车主王庆夫妇到渭南去办理。过了一段时间,王庆来找她和罗莉说要赎回自己的车,她和王庆、罗莉一起去渭南找张小刚,张小刚说王庆逾期了人家卖了是正常的,她跟罗莉一听这个事比较麻烦,就没掺和,让他们自己去说。她和罗莉就是挣点中介费,当时张小刚通过微信给罗莉转了600块钱。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西潼高速渭南市华州区柳枝镇泉护村段。
1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杜某某所开车辆和被损坏的车辆情况。
1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8252元。
16、李志豪修车发票证明:李志豪修车经济损失情况。
17、本院(2017)陕0503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王庆、闫飞判刑情况。
18、本院(2006)华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和(2011)华刑初字第00034刑事判决书证明杜某某被判刑罚情况。
19、华山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杜某某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20、原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杜某某2010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杜某某身份情况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接受王庆指使,采用在高速公路上利用车辆撞击方法拦截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毁坏,并在他人车辆停下来后继续踩在他人车辆上故意毁坏他人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行为积极,且对财物毁坏后果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以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金龙
代理审判员 高小琴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书记员: 闫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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