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汉族。被告人井某甲,男,汉族。2011年1月14日因强奸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3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抓获,2018年3月19日移交白水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井某乙,男,汉族。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印台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3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抓获,2018年3月19日移交白水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林皋镇林皋村七组村民张某某(已判决)在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醉酒滋事,与同村村民赵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张某某打电话叫朋友孙某某(已判决)驾车赶至现场,随即张某某驾驶孙某某的黑色起亚牌轿车追撞赵某乙,赵某乙躲在道牙上没有被撞到。后张某某给贺某甲(已判决)打电话让其叫人前来帮忙打架,贺某甲遂纠集贺某乙(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五人从高阳镇星光宾馆出发,出发前用拍照套遮挡住号牌,由贺某甲驾驶陕B737**起亚牌银灰色轿车赶往林皋镇秀水路。行至铜川丁家河时贺某甲指使贺某乙、牛某某等人下车捡了几根木棍放于后备箱。到达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后,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等五人下车从后备箱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和木棍冲进人群追打在场人员,贺某乙持木棍将被害人赵某甲头部打伤,赵某甲当场头部流血,倒地不起。被告人等遂即驾车逃离现场。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损失为重伤二级。2、2015年12月21日9时许,胡某某(已判决)在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矿洗煤厂开铲车装煤时,与赵某丙、余某某、毛某、闫某等人发生口角,胡某某怀疑赵某丙等人到煤泥厂闹事,遂将此事告知胡全忠(另案审理中),和白某(已判决),并让白某开车接来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贺某甲(另案审理中)。后六人开车行至煤泥厂磅房,胡全忠、胡某某上前质问被害人赵某丙,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贺某甲从胡某某车上拿出砍刀、钢管等工具,对被害人赵某丙、余某某追砍,致二人受伤。经铜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某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就两起犯罪事实分别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在白水县林皋镇伙同他人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二被告人又在铜川市印台区伙同他人持刀、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井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井某乙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2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诉称,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赵某乙(赵某甲之子)酒后因琐事在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张某某遂打电话纠集孙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牛某某及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六人持砍刀木棍对闻讯赶来的原告人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倒地。原告人先后住院两次,医疗花费80000余元,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某等人已赔偿100000元,但不足以弥补原告人的损失,故诉请二被告人赔偿损失50000元整。被告人井某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辩称其当晚醉酒失去意识,只是到案发现场转了一圈。被告人井某乙辩称意见同井某甲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已判决)与同村村民赵某乙酒后因琐事在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张某某遂打电话纠集孙某某(已判决)贺某甲(已判决)等人。贺某甲接到电话后纠集了贺某乙(已判决)、牛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五人从高阳镇星光宾馆出发,由贺某甲驾驶陕B737**起亚牌银灰色轿车赶至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下车后贺某甲手持刀具,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等从后备箱取出事先准备好木棍冲进人群追打在场人员,追打过程中贺某乙持木棍将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父亲)头部打伤,流血倒地。后五人因有人报警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损失为重伤二级。2、2015年12月21日9时许,胡某某(已判决)在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矿洗煤厂开铲车装煤泥时,与赵某丙、余某某、毛某、闫某等人发生口角,胡某某担心赵某丙等人到煤泥厂闹事,遂将此事告知了胡全忠(另案审理中)和白某(已判决),并让白某开车接来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贺某甲(另案审理中)。后六人开车行至煤泥厂磅房处,胡某某持匕首、胡全忠持洋镐把、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持刀具、贺某甲持钢管与白某等人对被害人赵某丙、余某某追砍、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铜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丙、余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本院调取查阅同案犯贺某乙、张某某、贺某甲、牛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卷,核实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因身体遭受伤害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52649.73元,护理费14000元,误工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97759.73元。认定第一起白水县林皋街道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23日零时51分,林皋镇林皋村村民刘永军报警称林皋街道零度KTV门口有人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人被打伤情严重,另一人手上划伤。白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4日决定对赵某甲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2015年11月23日凌晨他在家睡觉,儿子赵某乙打电话给他说在林皋街道“零度”KTV出了点事,他就和妻子骑摩托车过去了,看见张军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追着撞儿子赵某乙,边上有一个年轻小伙对张军说:“你把他往死撞,就十几万的车豁出去了。”小伙说完这句话后,就接了个电话,我听见小伙说:“到了没有,快一点。”接完电话后他就看见一辆车停在跟前,车上下来了四、五个人,手里都拿着刀和棍,其中有一个小伙就大声问道:“人在那?”看到这种情况后他妻子张红侠就对他说:“你还不赶紧报警,小心把儿子伤了,”于是他掏出手机打算报警,手机刚按了个1后就被人从头上打了一棍,当场就倒下去了,这时还能听见妻子张红侠对边上的人说:“娃,你看你叔咋了,咋倒在地上了,”撞他儿子赵某乙的那小伙说:“你们不跑还等什么呢。”旁边有两个人把他扶起来,就看见那伙人开车往西边走了,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他在白水县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开颅手术,伤情的司法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3、被告人井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和井某乙在东坡喝完酒往家走时,贺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在林皋街道喝酒唱歌呢,让他和井某乙去,他和井某乙就去了林皋街道,在KTV喝酒唱歌,当时他喝多了,从KTV出来后就坐车了,在车上他就睡了,也不知道为什么事情贺某甲他们就将别人打伤了,在贺某甲家贺某甲说他和他们院上的小伙在林皋将别人打伤了,派出所抓他们呢。但是,他们为什么原因要打别人他也没有问,具体打人的情况他不知道。4、被告人井卫东供述证明,案发时其醉酒,一直躺在车上睡觉,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被拉到了现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2日晚,他跟贺某甲、贺某乙、孙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在林皋街道辣欢天吃饭喝酒,后去零度KTV唱歌。后来他和赵某乙、郭伟峰三个人在KTV门口聊,聊着聊着就用脚踢了赵某乙几下,赵某乙就上来打他,他俩就厮打在一起,赵某乙手里一直攥着一个圆的铁质的东西,把他的头划破了,他从地上捡了个啤酒瓶朝赵某乙的头上砸了一下,但是啤酒瓶没有碎,他俩再次厮打在一起,这时他感觉头出血了,被别人拉开后,就掏出电话给孙某某、贺某甲打了电话,说自己被人打了,让赶紧来。孙某某先开车来了,他就开孙某某的车去撞赵某乙,没有撞上。过了一会,就看见贺某甲他们开车来了,当时冲过来四五个人,贺某甲手里拿着刀,其余人手里拿着棍,冲过来打鹏飞那些人去了,他一直在车上,贺某甲他们中间有个胖胖的人就趴在车上问他咋被打成这了,孙某某当时也给他说让他赶紧走,他就开车走了。6、同案犯贺某甲供述证明,大概就是一个月前一天下午6点左右,张军给他打电话叫他到林皋玩去,他把贺某乙也叫到了林皋。吃完饭后去KTV唱歌,他又把井某甲、井某乙也叫来了。大概到晚上11点半左右,唱完歌他就和贺某乙、牛某某、井某甲、井某乙一起开车走了,准备到罕井或者高阳找个宾馆休息,在高阳的星光宾馆大厅喝茶时,大概是凌晨1点左右,张军就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井某乙就说过去看一下。然后他们五个就又开着车朝林皋走,走到井家河村那块从路边拾了几个棍,到了林皋街道KTV门口,他就把车停了下来,前面有很多人,他就先下去朝跟前走,看见张军头上流血,张军不知道在那里骂谁,准备走的时候看见牛某某提木棍在路上站着,贺某乙提个棍在路牙上站着,晓晓(井某乙)也提着棍在边上站着,井某甲在他后面跟着,他们就开车走了。走到水库那块的时候,贺某乙给他说刚才用棍把一个年龄大的人打了一棍,他当时还说了贺某乙几句。7、同案犯贺某乙供述证明,2015年11月22日晚20时许,我和贺某甲、张某某、张某某的伙计、贺某甲的伙计在林皋街道的辣欢天吃饭喝酒,后去了零度空间KTV唱歌,唱歌的过程中贺某甲的另外两个伙计井某甲和晓晓来找贺某甲。大概22时许,贺某甲的那两个伙计就说要去罕井玩,他当时喝的有点多,就和他们上车往罕井出发,车开到高阳镇的星光商务酒店门口时他醉的实在不行了,就下车去吐,贺某甲接了个电话然后就给他说:“上车上车,张某某在林皋的KTV被打重了,过去看看”,他就和贺某甲以及贺某甲的三个伙计开车往林皋走,到了丁家河的时候他们就在路边一人捡了一个木棍放在车的后备箱中,快到林皋街道的零度KTV门口时看到KTV门口围了一圈人,他们就将车停到了离KTV十来米远的地方,下车后直接从后备箱拿出木棍,往人群中走去,刚到KTV门口就有一个人指着他们几个骂,他感觉好像被谁推了两下,他就拿棍抡了一下,没有看清打没打到人,就听见旁边人说:“快走,快走,人报警了,派出所来了”,然后他们几个就上了贺某甲的车。8、同案犯牛某某供述证明,大约一个月前,具体那一天记不得,他下午没事到贺某甲家去谝,大约下午6点左右,贺某甲说到林皋吃饭去,就开着车,拉他去了林皋,见到了张军。三人吃饭的过程中,又来了一个白水的小伙,又过了一会,鹏娃和笑笑来了,吃完饭准备去唱歌时,井某甲也来了,七个人在零度空间KTV一起唱歌喝啤酒。晚上回家走到丁家河出来305线路口,贺某甲接了个电话,就把车掉了头。到了林皋街道,距离零度空间KTV十几米的位置停了车,贺某甲和鹏娃两人就过去了,他和井某甲、笑笑三人站在停车的马路对面站着没有过去。9、同案犯孙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几个人在林皋街道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喝了些酒。吃完饭之后他就走了,大概凌晨12点的时候,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点事情,你现在把我送到医院去。”他就过去了,到了现场后,看见张某某满头的血,边上围了许多人。张某某上了他的车,开着车去追打他的人。边上有人给他说打架的这两个人是伙计,也不为啥事就打起来了。他就追上去问,话没有说完贺某甲、贺某乙一起来了四五个人,当时贺某甲手里拿把刀,其他人手里拿着木棍,就冲着打张某某的那个人过来了。他当时就挡贺某甲去了,但是其他人他不熟,手里也拿着家具,他也不敢拉,其中一个手里拿棍就把打张某某的那个人旁边的一个中年人打了一棍。然后他就赶紧把打人的人拉开,让他们那几个人走人,接着他就让张某某去医院了。10、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和朋友在零度KTV唱歌,碰见张军,聊起郭伟峰,之后郭伟峰给他打电话叫他去KTV外面,出去后看见郭伟峰和张军,张军就用脚踢他屁股,一边踢一边说他嘴瓷哩,大概踢了四五脚。他当时就把张军打了几拳,从路边拾了一个啤酒瓶子把张军头打流血了。张军看占不到便宜就打电话叫了四五个人,来人开了两辆车,有拿刀的,有拿棍的,下车后就来追着打他,张军上了一辆黑色起亚,开着车撞他,有个拿棍的从他爸的头上打了一棍。11、证人张红侠证言证明,他丈夫赵某甲和她到零度KTV时,就是张某某开车正在撞他儿子赵某乙,赵某甲先上去打她儿子,她就去劝张某某,说都是同村的人,两人都喝酒了,要带张某某去看病。这时旁边站着穿红衣服的那个小伙就说:撞,十几万的车,往死里撞。穿红衣服的人掏出来打电话说:你们到哪里了,放快些。来了大约有七八个人,手里拿着刀和棍就朝他们待的地方冲过来,她挡着儿子赵某乙,一边挡一边头转过去让她丈夫赶紧报警,过去后发现她丈夫已经倒在地上了。12、证人郭伟峰证言证明,张军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零度KTV聊天喝酒,并在电话里说“限你十一点半前赶到林皋,否则就不要来”。他就从白水县城往上走,大概时间是十二点多一点到的KTV门口,张军当时就在门口,聊了大概有五六分钟,张军就进去把赵某乙叫出来,然后他俩就互相说,一个不服一个。说着说着张军就用脚踢赵某乙了,俩人都还笑里,他以为俩人是闹着玩,也没制止。赵某乙就还手了,他看情况不对,就上前把俩人往开推,他俩厮打着就倒在地上了,鹏飞当时是压在张军身上,他把鹏飞拉到旁边的大路上,张军就拿了个啤酒瓶过来砸到赵某乙头上,俩人又厮打到一起,还互相骂里,拉开后发现张军的头破了,随后张军就打电话叫人。过了大概有十来分钟的样子,就看见一辆黑颜色的轿车来了,张军就开着那辆黑色的车撞鹏飞去了,大概来回撞了有四五次,这时鹏飞他爸他妈就来了。过了十来分钟又来了一辆轿车,下来了大概四五个人,这些人下车后直接从后备箱就拿东西往鹏飞处跑着打人了,他站的远,具体他们打没打到人没看见,前后就几分钟,他们打完后开车就走了。13、证人刘永军证言证明,从车上下来了大概五、六个人,他们下车后直接从后备箱就拿刀和棍,接着就冲向人群后乱打,看见其中一个拿棍的朝刘鹏飞他爸的头上打了一棍,刘鹏飞他爸就倒地了,他们从下车到打人结束前后不超过三分钟,然后他们开车就走了,同时张军也开车走了,接着派出所民警就到场了。14、证人刘杰证言证明,从西边又来了一辆车,下来大概有五六个人手里拿着木棍和刀,过来就要打鹏飞,他们往过冲的时候,不知谁喊了一声,其他的就没再过来,只有一个拿短刀的仍然上前要砍鹏飞,他当时跟刘江龙拉了鹏飞一下,那个拿短刀的就没砍上。随后他们就开车走了。15、证人段冯锋证言证明,来了大概五六个小伙,开着一辆小车来了,车牌子好像还蒙着。这几个人中的一个手里着刀,其余人手里拿着大概胳膊粗,一米五左右的木棍。16、证人刘峰证言证明,从西边林皋水库那边来了一个小车,从车上下来六人,有两三个人手里拿着四五十公分的刀,其他人拿着洋镐把,下车之后见人就想打,他一看阵势不对,就跑开了,看见一个人把鹏飞爸打了一棍。17、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贺某甲辨认二被告人。18、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赵某甲的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1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贺某乙、张某某、贺某甲、牛某某、孙某某被判处刑罚。其中贺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5000元,贺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0元,共计100000元。认定第二起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矿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21日11时许,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鸭口派出所接到110指令,东坡矿选煤厂有人用砍刀打架,请求处警,并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处理。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2016年4月27日决定对赵某丙、余某某被伤害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陕煤化铜煤公司东坡煤矿选煤厂。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贺某甲辨认出视频截图上的井某乙、井某甲、白某、胡某某、胡全忠;白某辨认出被打人员及井某乙、井某甲、贺某甲、胡全忠、胡某某。4、被告人井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1日,他在东坡洗煤厂跟胡某某学开铲车时,早上9点多钟,来了六个小伙到洗煤厂来看煤泥,当时他在煤泥厂路上停的胡某某的小轿车上坐着,六个小伙走后,胡某某到车跟前说刚才来的几个小伙把胡某某打了,没有说原因,叫他在车上等,胡某某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胡全忠就开车来了,和胡某某说了几句,胡某某叫白某开车出去接人,白某开胡某某的车从洗煤厂出来在东坡矿部广场路边接的贺某甲、井某乙回到洗煤厂,胡某某从胡全忠车上拿出了两把刀,把长砍刀给了他,把短刀给了井某乙,又拿了一个钢管给了贺某甲,胡某某拿了一个短匕首,他劝胡某某不要惹事,胡某某说:“不弄都得弄,必须听他的。”然后,胡某某坐胡全忠的车在前边走,白某开胡某某的车拉着他、井某乙、贺某甲跟着胡全忠车到了磅房处,胡某某、胡全忠就下车到了一个白色小轿车跟前,和这个车上的人说了几句后,胡某某就叫他们下车,下车后就用刀砍这些人,当时很乱,他们拿刀乱砍的,也不知道是他还是井某乙的刀将穿红色衣服的小伙肩膀砍了一下,这个小伙就在大门外跑了。他们就追,没有追上,回来又追较胖的那个小伙砍,也不知道是否砍住,这个小伙被追的跑到洗煤厂前边又折回来跑出了大门。不知道是谁将小伙拉到了胡全忠的车上,他们就上了白某开的胡某某的车,胡全忠开他的车就到了东坡风井处的路上,将刀和钢管都给了胡全忠,胡全忠将这些工具拿走不知扔到哪里了,从风井出来到高楼河路口叫那个小伙下车了。5、被告人井某乙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1号早上,他在东坡矿大门口吃完早餐到选煤厂,在洗煤厂干活时,胡某某说从王石凹来了两车人把胡打了,当时,他见贺某甲、白某、井某甲都在洗煤厂路上站着,胡某某给白某说让白某开车拉着他去拿刀,从他家拿了一个长砍刀、一个短砍刀,返回洗煤厂后,见到胡全忠也开车来了洗煤厂,胡某某就坐胡全中的车在前边走,他们几个坐胡某某的车在后边跟着到磅房,胡某某下车走到王石凹来的车跟前,车里面的人也下车了,胡某某和王石凹来的人就打起来了,胡某某叫他们下车,下车时他从车上拿了一把短砍刀,其他人拿的什么他没有看,下车后就开始打王石凹那边的人,王石凹的人就往洗煤厂外面跑,没追上,他坐车到东坡的洞子沟里头的风井路上就下了车,把刀扔了,在洞子沟扔刀的时候还看见从胡全忠的车上下来一个娃。6、证人赵丙均证言证明,其在东坡洗煤场管理煤泥销售工作,2015年12月20日,赵某丙给他打电话说要来看煤泥,其让井金保将赵某丙等人安排入住高阳星光酒店。第二日早,井金保领着赵某丙等人去东坡洗煤厂,赵某丙从煤泥厂出来后坐到车上和他正谈价钱,这时胡全忠、胡某某等人开车将赵某丙的车围住,把赵某丙车上驾驶位置穿红衣服的余某某往车下拽,赵某丙过去后,胡全忠等人将赵某丙围住拿棍子打拿刀砍,赵某丙被打后从洗煤厂跑了,胡全忠等人跑出去追赵某丙。胡全忠这边的人走后,赵某丙给他打电话说被砍伤了,他开车在路边一个洗煤厂找到赵某丙、余某某,赵某丙后背三处被砍伤都在流血,余某某的后背也被砍伤在流血,冷小清(群众)报警后,其将受伤的二人送到矿务局医院急诊科。7、证人吴联合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早上,其在王石凹碰见赵丙均,其跟着赵去东坡洗煤厂看煤泥,到煤泥厂后,赵某丙拉开赵丙均的车门坐到后面,和其打了招呼,同时东坡洗煤厂出来两辆车(其中一辆越野车),挡在赵丙均车前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前,赵某丙从赵丙均车上下来后,白色越野车上下来六七个小伙,“龙龙娃”手中拿了一个木棒子,还有两个小伙一个拿着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另一个拿着二十公分长的短刀,其他人手里也拿着东西,赵某丙走到白色越野车跟前喊“咋了、咋了”。拿刀和拿匕首的两小伙转到赵某丙背后,拿长刀的小伙先在赵某丙后背砍了一刀,拿短刀的小伙站在赵某丙右手边在赵某丙脖子后戳了一刀,赵某丙被砍后往洗煤厂里面跑,“龙龙娃”这边的人追赵某丙,过了一会儿,派出所人就来了。其知道,“龙龙娃”的侄子在煤泥厂开铲车。8、证人闫某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赵某丙叫其到铜川王石凹矿找赵丙均谈购买煤泥的事情,赵丙均称煤泥紧张,无存货。2015年12月20日晚11点多,赵某丙打电话让其一起去东坡看煤泥,其与赵某丙、毛某、余某某、杜云飞等人赶往铜川,当晚入住高阳星光饭店,21号早上9点多到达洗煤厂,赵某丙让其进去问一下煤泥多少钱,其与孟伟问一个开铲车的司机,但该司机未听清,众人开车来到磅房处,赵某丙下车,余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四人在车上等赵某丙,这时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对头停在他们的车前面,过了一分钟,一辆白色轿车开过来停在他们车后,接着一辆黑色越野车开过来停在他们车的旁边,车上下来几个人,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拉开驾驶室门问余某某“刚才谁骂人呢?”,余某某未说话,这人将余某某拉下来,接着这几人从乘坐车辆的后备箱拿出砍刀、洋镐把开始打余某某,赵某丙过来问“咋回事,为啥打人?”。这时,黄头发的小伙拿了一把砍刀追赵某丙,一个穿深蓝色衣服的人拿了一把匕首向余某某胳膊处砍,其见状把后车门拉开跑了,赵某丙也被迫着跑,其跑到洗煤厂藏了起来,等打人的走后其才出来,与毛某坐车回到西安。9、证人毛某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0日余某某驾驶赵某丙的广本车载着赵某丙、闫某、杜云飞和他来到铜川,21日早9点多众人来到东坡洗煤厂,将车停在磅房前,赵某丙下车进入磅房,余某某将车掉头停下,赵某丙让他们在车上等,半个小时后,赵某丙回到车上,将车开进洗煤厂里停在装煤泥厂不远处,让其与闫某下车问铲车司机煤泥咋装,五人都下车了。其与闫某来到铲车跟前,问铲车司机煤泥价钱,铲车司机说啥未听清,其又回到赵某丙身边,五人又将车开到起初停车的地方,赵某丙进入磅房,然后上到后面一辆深颜色车上,后来来了一辆黑色本田越野车停在他们车前,停了一会儿开出煤泥厂。等了一会儿,来了一辆白色三菱车,司机下车打电话,紧接着进来一辆黑色本田和一辆白色越野车,从本田车上下来一个人,拉开他们的车门,问余某某刚才谁骂人了,余某某说“谁骂人了”,话音刚落,一个人从黑色本田车上取出洋镐把抡余某某,赵某丙从后面跑过来说“有啥事说事,别打人”,其就下车了,见后面有五六个人,有一个人拿洋镐把,有两三个拿砍刀,一个人拿短刀,追余某某、赵某丙。余某某往洗煤厂大门口跑,赵某丙先往洗煤厂跑,又折回来跑出大门,赵余二人跑出大门后,这些人上车出了大门,等了一会儿,杜云飞给其打电话问其在哪儿,其听见电话那头有人问其在哪儿,就挂断电话。过了几分钟,警车来了,其碰见闫某,二人往东坡矿走,杜云飞再次打电话来说人家把他放了,三人到铜川,在矿医院联系上余某某。赵某丙脖子上有一刀口、背上被砍两刀,右脚腕肿了,余某某左后肩膀被砍一刀,开放性骨折。当时场面混乱,其也未看清谁砍伤的二人,余某某在医院说砍他的是铲车司机。当天开本田车的人40余岁,拿着洋镐把,铲车司机拿了一把短刀,其余人年龄都在二十多岁,有一个穿着白色棉衣,头发是黄颜色,手里拿着砍刀,其他人其没看清。10、证人杜云飞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其与赵某丙、余某某、毛某、闫某从西安开车到铜川,当晚住在高阳镇一宾馆,2l日早9点左右到东坡洗煤厂,听赵某丙说来铜川联系买煤。他们开车到洗煤厂停在磅房前面,赵某丙下车进入磅房,让他们在车上等,余某某、闫某、毛某走到铲车跟前,和铲车司机说了两句话后,赵某丙进入磅房,他们几个在车上等着,赵某丙在磅房进进出出,然后还到后面的一辆深颜色的车上谈啥事。过了一个小时后,进来一辆黑色东风本田、一辆白色越野停在他们车边上,从白色车上下来三个人,手里拿着刀,走到他们车跟前,拉开主驾驶室门,问余某某“谁刚骂人了”,余某某下车说“谁骂人了,没人骂人”,话音未落,就有人用刀砍余某某,这时本田车上也下来两个人,从后备箱拿出大砍刀向前冲,那三个人砍了余某某后,围着余某某问谁骂人了,这时赵某丙从后面过来,让对方不要打人。从赵某丙后面来了几个人,手里拿着大刀、棍棒,铲车司机也过来了,铲车司机喊着“还有他”这些人就往前冲,余某某和赵某丙冲出去往煤厂里跑,有五六个人拿着大刀、棍棒在后面追,二人跑到煤厂里面又往洗煤厂大门外跑,后面的人一直追至大门口。这时,他下车站在车后面,有两三个人将他拉到本田车上,副驾驶的人拿着刀,他在后排坐着,副驾驶的人拿刀放在他脖子上,问他来了多少人,开了几辆车,谁叫来的,并教他话说,说的啥记不得了,他跟着那人的话说,那人用手机录音,车一直开到高楼河附近山上,然后开回来,在回东坡矿的半路上让他下车了。副驾驶上的人年龄25岁左右,长头发,白上衣,圆尖脸,陕西口音。他只记得拿刀砍余某某、追赵某丙的人,除了开本田车的和铲车司机外,年龄都在二十岁,有一个穿白色棉衣、黄颜色头发,没看清其他人。11、证人张吉鹏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他和他老板在东坡煤矿谈拉煤泥的生意,赵某丙在他车上坐着,从对方车后过来一个人,赵某丙过去问拉车门的人,这时,从对方后边的车下来三个人拿着砍刀、匕首,一个穿黑衣服的拿匕首在赵某丙的脖子上砍了一下,一个拿砍刀的人在赵某丙背上砍了一下。赵某丙跑了,后面的人拿砍刀追,赵某丙先在洗煤厂里被追的转了一圈,后来从大门跑了。12、证人井金保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0日下午,赵丙均给其打电话称有人来看煤泥,让其安排住宿,其将来看煤泥的人安排住在高阳星光酒店。21日早,其领着这五个小伙去东坡洗煤厂,赵丙均在洗煤厂等待,其将来的人带给赵丙均后离开。13、证人赵铁栓证言证明,煤泥厂自2011年承包给王石凹一个叫赵丙然的人了,赵丙然之弟赵丙均负责出售煤泥。铲车是煤泥厂的,从2014年承包给胡全忠。他听说赵丙均和给煤泥厂开铲车的胡某某打架了,二人因运费的问题发生过矛盾,听人说2015年5月份赵丙均叫人把胡全忠和胡某某堵在家中,发生了不愉快。14、证人李军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10时40分许,其到洗煤厂发煤,将车头朝东停在洗煤厂磅房对面,从车上下来打电话,见从洗煤厂里出来一黑一白两车,两车停在其车旁,黑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是胡某某,小名“蛋蛋”,另一个是“蛋蛋”他叔叔,白色车上下来两三个人,他不认识。从广本CRV车上也下来四五个人,这两拨人就打开了,打架持续一分钟,打完各自开车走了。打架的是胡某某的人和赵丙均的人,胡某某等人手里拿着洋镐把等工具追着赵丙均的人打。15、证人郭惠民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早其到东坡煤泥厂拉煤,10时许听见外面有人喊“打架哩”,其看见五六个穿深色衣服的人从煤厂大门的坡上往外跑,有人手中拿着棍,10分钟后,警察到来。16、证人贺栓贵证言证明,其孙子贺某甲现在崔家沟监狱服刑。其从现场视频截图中辨认出贺某甲。17、被害人赵某丙陈述证明,2015年12月20日早上,他叫上余某某、杜云飞、毛某,闫某一起开着他的丰田越野车从西安到高阳并入住高阳宾馆。21日早上到东坡煤厂看煤泥,到洗煤厂后,其见赵丙均的车停在磅房处,其也将车停在磅房前,进入磅房找赵丙均,其他人在车上等,见到赵丙均后,赵让其去看煤泥,其见地上很稀没法走,就开车走了,将车停在磅房门口,又去找赵丙均,坐在赵丙均车的后排。此时,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开过来顶在他的车头部,紧接着有两辆车开过来停在其车左边,下来10多个人拉他的车门,将余某某叫了下来,其从赵丙均车上下来,见对方一个人拿刀砍了余某某一下,又一个人拿着军刺往前冲,其抓住拿军刺那人的手说“你们干啥呢,有事说事,不要打人”,后边上来几个人打他,他沿小路跑到农村,见余某某羽绒服烂了,左肩部被砍伤,他身上也流血了,他就给赵丙均打电话,让赵将其二人送往医院。他脖子后边被砍了一刀,背上被砍了二刀。从对方车上下来这七八个人手里都拿着刀,煤泥厂开铲车的司机手里拿着匕首,“龙龙娃”手里拿着洋镐把围在他们车跟前,他赶快从赵丙均的车上下来,下车后看见“龙龙娃”把余某某从车上拉下来,接着就有人把余某某砍了。余某某被砍跑了,这些人又拿刀追着他砍,在跑的时候他扭头见开铲车的司机也拿着匕首追着他砍,他的脖子和后背被砍伤了。铲车司机(小名蛋蛋娃)拿了一把长20公分的匕首,一个人拿着70公分长的砍刀,另外一个人拿着40公分长的短刀,“龙龙娃”拿着一根洋镐把,还有一个小伙拿着一根钢管。他脖子上的伤是被“蛋蛋娃”拿匕首划伤的,背上的伤是被长砍刀砍的。18、被害人余某某陈述证明,其与赵某丙、毛某、闫某、杜云飞20日晚从西安开车到铜川,21日早9时到东坡洗煤厂,来铜川之前赵某丙说是来铜川联系买煤泥,到洗煤厂后赵某丙进入磅房,其将车停在黑色本田车后,四人在车上等赵某丙,半小时后赵某丙出来,将车开到洗煤厂不远的地方停下来,赵某丙让下车,闫某、毛某走到铲车跟前,与铲车司机说了几句话后,赵某丙将车开到磅房对面开始进来停车的地方,赵某丙再次进入磅房,他们四人在车上等。过了一会儿一辆黑色东风本田、一辆白色越野车先后进入煤厂,停在他们旁边,从本田车副驾驶下来一个人,走到他们车跟前,问他“谁刚骂人了”,他说“谁骂人了,没人骂人”,话音刚落有人在他左肩膀后面砍了一刀,他当时感觉谁拿东西砸了他一下,拉他车门的人到本田车后备箱不知取啥东西,他回头看时,赵某丙过来说“你们干啥哩,有事说事,不要打人”,赵某丙身后跟了几个人(有一个黄头发的青年人),这些人手里拿着大刀、棍棒、匕首,铲车司机也过来了,铲车司机喊着“还有他(指赵某丙)”。这些人就往前冲,他直接跑到大门口,跑的过程中有一个人在他肚子上砍了一刀,衣服被砍烂,赵某丙先往洗煤厂跑,又转回来往大门口跑,五六个人拿着大刀、棍棒在后面追他和赵某丙,二人跑到洗煤厂大门外一处小路上,他才知道后背受伤了,赵某丙脖子有一处刀伤、背上有两个刀口,后二人被送往医院。砍他后背的人他没看见,在他肚子上砍的人是铲车司机,赵某丙是在跑的过程中被砍的。赵某丙脖子上有一刀口、背上被砍两刀,右脚脚腕肿了,他左后肩膀被砍一刀,开放性骨折。19、同案犯胡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1日早上9时许,因为赵某丙等人到煤泥厂找他干活上的事,他在开铲车,穿红衣服的小伙说他活干的不对,车装的不好,和他发生了争执但未打他,他叔胡全忠开着车让其坐在副驾驶上,不一会白某开着他的车也来了,跟着他叔的车来到磅房对面,见到赵某丙等人,胡全忠过去和对方说话,井某乙、井某甲、贺某甲从白某开的车上下来,和对方打了起来,井某乙手里拿着一把短刀砍了赵某丙,赵某丙被砍的退到他身边,他见赵某丙腰间别着一把小折叠刀,趁赵某丙不注意,他将刀子取下来拿在手里,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被他们打的从洗煤厂大门跑出去了,赵某丙也调头从磅房往大门口跑。他手中拿着水果刀、井某乙拿着短刀、胡全忠拿洋镐把、贺某甲拿着一根钢管、井某甲手中拿着长刀、白某未拿工具,他们追打赵某丙。在追打赵某丙时,赵某丙跑经他身边,他拿刀子划赵某丙,没划到。追打时,他跑在后面,井某甲和井某乙跑在前面。对方穿红衣服的小伙后背怎么烂的他不知道。打完架后,他们到林皋吃了饭,吃饭中间听说刀和钢管被扔到东坡二号风井路边的草丛了。其给其叔胡全忠说了此事,并叫了跟其学铲车的井某甲和开拉煤车的白某,井某甲叫来井某乙和贺某甲,后与赵某丙等人发生打架。打架之前他没有和对方发生过冲突,当天对方打算过来打架,后被赵某丙拉住,对方穿红衣服的人骂了他。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供述“赵某丙等人打了他”,是因为害怕当天把对方打了,人家来找事,想让公安机关调解,才这样说的。20、同案犯白某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1日早其去东坡煤泥厂拉煤泥,因拉煤泥的车较多,其将车停下排队。9点多,胡某某开着奔腾越野车来了,给他说“王石凹拉煤泥的一方来找事了,来的人多,一会可能要打架,你给我帮忙打”,他说“可以”。胡某某去开铲车了。过了几分钟,两个不认识的小伙来到煤泥厂,叫胡某某的铲车停下,并骂了胡某某。这两个小伙从煤泥厂走后,胡某某将他叫到铲车上给他说“你开我的车去接贺某甲”,他说“不知道贺某甲在哪呢”,胡某某说“你开车往外走,井某甲可能就上来了”并告知他钥匙就在车上。他开着胡某某的车往外走,走到办公楼下,见到井某甲,让井某甲坐在副驾驶,他问井某甲去哪里接,井某甲让他往下走,刚出煤泥厂大门就见井某乙顺着路往洗煤厂走,井某甲让井某乙上了车,走到东坡广场西见贺某甲在路边,又叫上贺某甲,并掉头开往煤泥厂。到煤泥厂,见胡全忠的车停在路边,胡某某收好铲车后坐上胡全忠的车往外走,让他开车跟着,走到磅房处,胡全忠的车停在一辆白色越野车跟前,胡全忠拿了洋镐把下了车,紧接着车上的人都下来了,井某甲、井某乙在他开的车的后备箱拿了两把刀,贺某甲拿了短钢管,他们围到白车跟前,胡某某问“谁刚才找事”,还没等这些人说话,他们就开始用棍和刀朝这些人乱打乱砍,井某乙朝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后脖子处砍了一刀,这些人就乱跑,他们追打,将穿红衣服小伙追出大门,他们又开始追打一个高个子小伙,这小伙被追打至磅房一端,然后折回来往大门外跑,他们就再没追。在追打时,井某乙和井某甲拿着刀在前面、他和贺某甲在中间,胡某某和胡全忠在他们后面,回到车跟前他们见一个小伙在他们车跟前站着,他就将这小伙拉到胡全忠车上后排座位上,井某乙也上了胡全忠的车,井某甲、胡某某、贺某甲上了他开的车,他们一直到东坡二号风井右边的小路上,车停后,胡全忠问这小伙是谁让来的,问话时胡全忠还让他用手机录了音,问完后,他们拉着这小伙往东坡方向走,井某甲告诉他刀扔到停车的路边草里了。21、同案犯贺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12月21日9时许,其在东坡大门口广场西准备吃早饭,白某开车从洗煤厂下来往广阳方向走,井某甲摇下车窗说“你等一下”,他问“咋了,你干什么去”井某甲开后车门让其上车去洗煤厂。车在洗煤厂转了一圈停在磅房跟前,他看见“龙龙娃”、“蛋蛋”在磅房跟前和两三个年轻小伙在打架,“龙龙娃”手里拿着一把洋镐把,“蛋蛋”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对方两三个小伙里面一个个子高,井某甲扭身从他们的车后座靠背拿出一把长马刀和白某、井某乙下车了,他下车时见脚下有一根50公分左右长的钢管就顺手拿着。井某乙、井某甲、白某、胡全忠、胡某某和对方三两个小伙在磅房靠近大门位置互相打,他提着钢管往打架方向跑,胡某某拿着匕首、井某乙在大门口附近追打对方的小伙。被追打的小伙跑出洗煤厂大门,他们就回来了,胡全忠、胡某某、井某乙和井某甲坐胡全忠的车在前面,他坐白某开的车在后,一起往高楼河方向走。中午吃饭时,其听说过了高楼河乡政府五六百米处,胡全忠让对方的一个小伙下车了。追打时拿刀砍人的只能是井某乙、井某甲、胡某某,具体谁砍的人他没看清。打完架后他将手中的钢管扔在洗煤厂大门的路边了。22、同案犯胡全忠供述证明,其小名“龙龙娃”,2015年12月21日9时许,其驾驶黑色本田越野车到东坡洗煤厂谈事,其侄子胡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被人打了。十点左右,其去子洗煤厂,胡某某告知他刚才有三个小伙来铲车跟前骂胡某某装车装的不好,打了胡某某一拳,其叫胡某某坐上其车,白某开着胡某某的奔腾越野车从洗煤厂进来,车上拉了几个人,胡某某给白某摆手让白某跟在他的车后,两辆车停在磅房处,他将车停在白色本田车前,胡某某下车后,把对方的车门拉开问驾驶位的小伙“你找事想咋哩?”驾驶室的小伙说“想给你放放血”。他听这话后赶快到车后备箱拿了一个木制洋镐把,转身时见井某甲拿了一把长刀,井某乙拿了一把短刀就砍,对方穿红上衣的小伙脖子处被砍伤乱跑,一个胖胖的小伙从后边车上跑到白色本田车上拿了一把小水果刀,他们又开始打这小伙,这小伙顺路跑到磅房,井某甲、井某乙追砍这小伙,小伙顺路跑出洗煤厂。他们将对方一个没有跑的小伙拉到他们车上,然后他的车上坐着胡某某和对方的小伙,两辆车就一同将这小伙拉到东坡矿二号风井沟里,在车上他问那小伙是谁叫来的,这小伙说是赵某丙安排来的,是来打架的,他给这小伙拍了视频、录音,在二号风井的路上他让井某甲等人将拿的刀和洋镐扔到路边。23、诊断证明、病程记录、住院病案证明,被害人赵某丙因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颈部损伤、颈部皮裂伤、胸后壁浅表损伤(胸背部多处皮裂伤)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6日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余某某被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于2015年12月22至2015年12月26日住院治疗。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资质证明,被害人赵某丙头颈部及胸部皮裂伤,头颈部及胸部遗留三处疤痕,累计长度16.4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余某某左肩膀遗留一长5.8cm横行疤痕,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5、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胡某某、白某被判处刑罚情况。26、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与起诉书指控一致。27、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井某甲2011年元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甲、井某乙伙同贺某乙、张某某、贺某甲、牛某某在林皋镇秀水路零度KTV门口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虽然积极参与实施本起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损伤,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2015年12月21日在铜川市印台区东坡矿洗煤厂携带凶器参与犯罪,伙同胡全忠、胡某某、白某、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亦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要实行犯,应予惩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情节、损害后果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予以判处;经本院核实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取得赔偿的数额100000元已超过其实际损失97759.73元,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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