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清涧县宽洲镇刘家湾村村民。
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付给高某某医疗等费用13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动放弃,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04元均由李文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文军
审判员 刘海芳
审判员 白必胜
书记员: 郝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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