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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张成路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路,男。2018年6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018年7月28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艳勤,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成路在佳县通镇经营一家烟酒副食门市,2017年腊月因债务所迫,就萌生了去其他烟酒门市骗到烟后卖掉套现的想法。2017年腊月21日(阳历2018年2月6日)张成路来到佳县乌镇董利卫开的烟酒门市,以自己门市烟不够卖,从董利卫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30条。第2天张成路又来到乌镇董利卫门市以自己揽下老家办亲事的生意,需要用100条磨砂猴王烟为由骗走董利为磨砂候王烟100条。张成路将从董利卫门市骗来的130条烟卖掉,所得赃款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董利卫门市骗来的13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12740元。2017年腊月下旬一天张成路来到佳县上高寨郝世平经营的“吉祥门市”,再次以自己揽下给人家办亲事情的生意,需要用烟为由,骗取郝世平的信任,从郝世平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50条。随既将骗来的烟卖掉套现候后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郝世平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4900元。2017年腊月27日(阳历2018年2月12日)张成路再次以揽下给别人办亲事的生意,需要用烟为由,经王关平介绍从上高寨徐良翠开的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50条。将从徐良翠家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卖掉变现,将所得赃款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徐良翠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4900元。综上,被告人张成路共诈骗磨砂猴王烟230条,经鉴定每条9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0元。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佐证上述指控事实。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成路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成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罪名无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成路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成路在佳县通镇经营一家烟酒副食门市,2017年腊月因债务所迫,就萌生了去其他烟酒门市骗到烟后卖掉套现的想法。2017年腊月21日(阳历2018年2月6日)张成路来到佳县乌镇董利卫开的烟酒门市,以自己门市烟不够卖,从董利卫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30条。第2天张成路又来到乌镇董利卫门市以自己揽下老家办亲事的生意,需要用100条磨砂猴王烟为由骗走董利为磨砂候王烟100条。张成路将从董利卫门市骗来的130条烟卖掉,所得赃款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董利卫门市骗来的13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12740元。2017年腊月下旬一天张成路来到佳县上高寨郝世平经营的“吉祥门市”,再次以自己揽下给人家办亲事情的生意,需要用烟为由,骗取郝世平的信任,从郝世平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50条。随既将骗来的烟卖掉套现候后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郝世平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4900元。2017年腊月27日(阳历2018年2月12日)张成路再次以揽下给别人办亲事的生意,需要用烟为由,经王关平介绍从上高寨徐良翠开的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50条。将从徐良翠家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卖掉变现,将所得赃款用于清偿债务、个人消费。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路从徐良翠门市骗来的50条磨砂猴王烟价格为4900元。综上,被告人张成路共诈骗磨砂猴王烟230条,经鉴定每条9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0元。另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成路家属主动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经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张成路在我县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成路的相关身份情况。2、佳县公安局拘留证、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佳县公安局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张成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8年7月27日经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佳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8日执行逮捕的事实。3、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6月20日佳县公安局接到上高寨乡吉祥门市老板马巧朵报案称,张成路于2017年腊月27日以办亲事为由从其门市骗走磨砂猴王烟50条,一直未予付款。佳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此案,并于同日对马巧朵被诈骗案立案侦查。4、证人王关平证言,证明2017年腊月27日被告人张成路通过其以揽下白事烟不够为由,向徐良翠家门市买走50条磨砂猴王烟,并承诺2018年正月初三、四付款、但后来张成路一直拖着不给人家钱的事实以及后来其听说张成路把从马巧朵家门市拿走50条磨砂烟与徐良翠门市拿走的烟斗卖给了刘国局开门市的“永永”的事实。5、证人XX勇证言,证明农历2017年腊月29日,被告人张成路低价卖给其30条磨砂猴王烟的事实。6、证人白江江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成路以每条92元的价格分两次共卖给其50多条磨砂猴王烟的事实。7、证人焦向向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成路说他要进些美猴王烟了没有钱,如果其要烟的话给他打上些钱,等烟到了他就给送货到门市,其就打了烟款3000元,后张成路一直推脱未按承诺给其送烟的过程及事实。8、被害人董利卫陈述,证明2017年腊月下旬,被告人张成路以办事情所拿香烟不足为由,分两次共从其手中拿走磨砂猴王烟130条,每条94元,后未按承诺予以付款的过程及事实。9、被害人徐良翠陈述,证明2017年腊月27日,被告人张成路通过王关平介绍,以办事情急用烟为由,从其门市拿走50条磨砂猴王烟,总价4725元,后一直未予付款的过程及事实。10、被害人郝世平及其妻马巧朵陈述,证明农历2017年腊月28日,被告人张成路以揽下亲事需要烟为由,从其门市拿走磨砂猴王烟50条,总价4700元,但一直推脱未予付款的过程及事实。11、被告人张成路供述,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全部过程。12、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佳价认字【2018】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张成路诈骗所得财物磨砂猴王香烟,市场价格为每条98元(230条×98元=22540元)。13、收条一张、领条三张、谅解书三份,证明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成路父亲张佩俊交来理赔款21645元;被害人董利卫、马巧朵、徐良翠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22日、24日从佳县公安局领到张成路诈骗赔偿款12220元、4700元、4725元;被害人董利卫和马巧朵、徐良翠于2018年8月24日、27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成路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14、佳县司法局出具被告人张成路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同意被告人张成路在我县进行社区矫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且相互关联,予以确认。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路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调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路及辩护人任艳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成路应受到刑法的惩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成路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认没有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被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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