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11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11日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24日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海、检察员杨新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陕K3038N号东风日产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边县希望路新三中北门西侧处,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的债务人曹润宁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660000元,现已兑现340000元,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谅解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齐某某、李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辨认笔录、尸体认领书、居民死亡医学诊断书、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信息、谈话笔录、户籍信息、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定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定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驶入逆线,遇有对向来车时躲避措施不当,且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部分得到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琼
审判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
书记员: 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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