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绑架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宇、乔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发现其妻子吴某和被害人杨某偷情后持刀将二人控制在出租屋内。凌晨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将杨某捆绑并劫持至靖边县中山涧马家洼一山头上,威逼其妻子吴某拿10万元现金作为赔偿,后吴某向杨某索要10万元现金处理此事。被害人杨某被迫给其亲戚贺某某打电话,贺某某报案并带领定边县公安局民警前往靖边中山涧马家洼被害人杨某被劫持地与被告人白某某交涉,交涉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手持尖刀威胁不拿来十万元就不放人,后被告人白某某情绪激动,从自己白色猎豹越野车上拿出尖刀和木棒见人就追砍,在此过程中将定边县公安局民警踢伤,后经周旋由被害人给被告人打欠条被告人白某某同意将人质释放,到靖边县公安局中山涧派出所解决此事,在前往派出所途中趁机驾车逃跑。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抓捕经过、羁押证明,主要证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于2017年9月6日将被告人白某某抓获并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9月12日移交定边县公安局押解带回。
2、户籍信息,主要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被害人杨某及证人吴某、贺某某、杨某缤、杨某强、刘某某、白某梅、张某涛的身份情况。
3、公安民警病历,主要证实公安民警冯伟宴被被告人踢伤后的治疗情况。
4、杨某被绑架案解救经过,主要证实定边县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害人杨某的经过。
5、证人吴某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27日凌晨1点多,杨某来到其租的房屋内与其聊天,聊了半个多小时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其在睡梦中听到其家外间门响其便醒来,其下到地上时其老公白某某就从其睡觉的房门进来并将灯按着了,看到其床上睡个男人后就返身回到了厨房,其发现他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其上去就逮住他拿刀的手,这时杨某提着裤子和衣服站在其身后想离开,其老公对杨某说你想走没门,之后他们三人都进入里屋了,进入里屋后,杨某要穿衣服,白某某将杨某的衣服抢来都扔到厨房了,之后白某某让其和杨某站在一起,当时其和杨某都不穿衣服着,白某某给其和杨某用他的手机拍照了。之后白某某就开始骂其,其就跪下给道歉,请求原谅,白某某踹了其一脚,家中炉子这时也被碰倒了,这时白某某拿着菜刀扑向杨某,其和杨某开始阻挡白某某拿菜刀的手,之后白某某就不再纠缠杨某,他独自开始打电话,其裸体坐在床上,杨某裸体蹲在地上。白某某挂了电话后对其和杨某说看这件事咋解决呢,杨某对白某某说你看咋解决,之后白某某又开始骂其,杨某向白某某认错,说不行出点钱,白某某说到车上再说,其和杨某穿好衣服后其坐在车的副驾驶座上,杨某坐在后排座上,白某某开着车,一直将车开至中山涧镇马家坬村边墙壕村的山上了,到了山上后,白某某就让他们俩下车,白某某让其给赔十万元损失,之后其就向杨某要十万元钱,杨某说他没钱,只能等他姑舅大凑钱,过了三个多小时,山上上来两辆车,白某某让其也到后排座位上坐,这两个车上下来好几个人,来到他们车跟前,将后门拉开,杨某就下车了,白某某便拿着一把刀子下车喊着让杨某上车,杨某又坐回车上,车外一男子让其下车到前面的车上了解情况,其便来到前面的车上,他们说他们是公安局的,其便给说了事情的经过,这时其看到杨某从白某某车上下来跑着,白某某拿着刀子在后面追着,白某某拿着刀子挡在皮卡车前并将皮卡车左前轮胎气放了,将轮胎气放后白某某又返回他们那个车的后备箱了换了一把不锈钢的单刃刀返回皮卡车跟前,对皮卡车司机说将车门打开,让杨某下车,但皮卡车司机不给开车门,其劝说让杨某下车,说了一会后杨某就下来坐到他们之前开的车后排座上,其也上了后排座,之后白某某将他们两个锁在车里。白某某家里这时也来了几个人,他们在车外拉话,过了好长时间,白某某返回车里,让其下车,他与杨某两人在车内说话,其来到其嫂子车上,过了半个小时有人让到派出所,其就来了。
6、证人贺某某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26日6点15分杨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去一个女人家,被一男的逮住了,电话就挂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半给其发微信说“把他绑架了,在靖边中山涧,让其找他姨哥报案,把他砍了一刀,开白色猎豹车,不要回信息”给其发了位置在吴起县长城镇边墙渠水库东南,还发信息就在这个位置,当时其不信,其问杨某妈,杨某妈说杨某不在,其到了杨某家,一个女的用杨某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赶快拿来十万元,看疼钱还是疼人,疼钱的话就两条人命没有了”。其说“你人在哪?给你送过去还是打到卡上”。对方把电话挂了,杨某给其发微信说“拿的刀子,把其砍了一刀,快点,不敢回信息,不敢胡说,就按给你发的赶快往来走”。之后,他们就报案了,报案后给他们打电话说让往靖边梁镇走,还让拿十万元。其和李金山、杨某弟弟开车到了梁镇,后又赶到中山涧边墙村,女的给其打电话说其向左上山的路上往上去走,他们上去看到路边停着一辆白色猎豹车,公安干警也到了车跟前,将猎豹车门打开,让杨某下车,接着驾驶室上坐的男子下车,手里拿着一把刀,逼着跟前的人让杨某上车,不上车的话要拿刀捅了,杨某上到车上,公安干警劝说让把刀子先放下,冷静一下,商量解决这个事,那名男的不下来,刀子拿在手里,车门锁着,后来商量先让女的下车,趁机杨某也下车坐到了干警的车上,被那名男的发现车上的人不在了,这时那个男的情绪非常激动,跳下车手里拿着刀子跑到干警车前逼着让杨某下车,周围的人都在劝说将刀放下,那名男的不肯,还到处乱挥舞,砸车,杨某又从车上跑下来,坐到他们开的皮卡车上,被那名男子看到又追到皮卡车跟前砸车玻璃,还将其中一名干警踢了两脚,并用刀子乱挥舞,追着在场人到处乱跑,后又拿刀把砸车玻璃,并将刀把砸断,紧接着在他自己的车上又找了一把刀子,将皮卡车轮胎气放了,带着杨某下车,杨某下了车到了那名男子的车上,那名男子没有下车,并让他们亲戚的车将路堵住,让拿来十万元放人,手里一直拿着刀子在挥舞,这样僵持了有一个小时,那名男子提出来让给他打十万元条子,公安干警让到派出所解决事情,当时那名男子同意了,让杨某下车坐到他们的皮卡车上,他们开着车到了中山涧派出所。
7、证人杨某缤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27日9点10分左右,其哥白某某的电话打来,有一个女的在电话中说“拿来十万元,不然就是两条人命”,其说行,往哪送,那个女人说往梁镇送,其就知道其哥应该被绑架了,然后其哥的电话一直给其姑舅大贺某某打电话,让往梁镇送钱,到了中午两点多其和贺某某到定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然后他们就和刑警大队民警一起赶往梁镇,在往梁镇的路上,其哥偷偷发短信说不敢报警,拿刀子着了,如果看到警察就拿刀子往死捅呢,他们和刑警大队到了中山涧走,路上那个女的打了三个电话,问他们到哪了,钱准备的怎么样,到了中山涧他们又联系,让他们往马家坬村走,刑警队的联系中山涧派出所警察往马家坬村走,到了后在一条土路上发现了一辆白色猎豹汽车,到了后其哥和一个女人坐在后排座上,驾驶室坐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人,警察把其哥从车上拉下来,驾驶室坐的那个男的下来拿刀子威胁追着要捅警察、周围的人和其哥,并且威胁其哥坐在他的车上,警察在旁边劝说,那个男的情绪激动,为了安全其哥又坐到猎豹车上,然后警察又做工作,稳定该男子的情绪,期间那个人打电话叫来了他的三个亲戚,他们开来一辆车下来三个人,用车将路堵住。中间警察又将其哥和那名女子从车上拉下来坐在刑警队的车上,那个男子下来用刀把子砸车玻璃,用力往开拉车门,后其哥跑到他们开的皮卡车上,那个人用刀把子砸车玻璃,刀刃折了,他又迅速跑到他的车上又拿出来一把刀子,过来砸车玻璃,没有砸开,并且威胁司机开车门,然后从自己车后备箱拿出一截木头要砸车玻璃,拿刀子追其,并辱骂民警,最后警察劝说其哥坐在他的车上可以,但他本人不要上车,拿刀的人也同意了,并且让一个小时内送十万元现金,否则就要拿刀子杀来解救其哥的人。到了晚上八点左右,那个人让他们给他打十万元条子,然后就放了其哥,民警说必须要到派出所去,那人同意到中山涧派出所调解处理,然后把其哥放了,其和司机、贺某某拉的其哥和民警到中山涧派出所了。
8、证人杨某强证言,主要证实其接到其妻哥白某军的电话,他说他老婆昨天晚上和定边一男子在他定边租赁的屋子里睡觉的时候让他抓住了,他现在开车拉着定边的那名男子回到中山涧老家了,现在那名男子叫来了两车人,让其过去处理事情,其才知道的,其去现场后看到有五辆车,白某军的一辆白色猎豹车,其妻姨父的一辆红色轿车,白某军车上坐着白某军妻子和白某军说的那名男子,车旁边坐着白某军,白玉禄,其妻姨父、其妻姨,其大妻哥白玉禄的女婿,还有三四个其不认识的人,还有一个派出所的民警,他们正在商量处理事情,其听到他们这边的一个人给定边那边的人说“给上十万元钱,这事就这么算了”,这时定边那边就同意了,然后,大家都等着他们送钱,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派出所的民警说“可不可以写张欠条”,这时白某军就同意说要去中山涧派出所协商,然后大家就都开车准备去派出所,其在后边跟着,等其到中山涧派出所后就被叫来问材料了。
9、证人吕某某证言,主要证实白某军系其丈夫的弟弟,其和其丈夫在靖边县城的时候,白某军给其丈夫打电话话说让他们回老家,他在老家有事需处理,其就知道了白某军绑架和其老婆睡觉的那名男子的事情,其和其丈夫回到老家后看到白某军、白某军的姨娘和姨父,还有公安局的人都在他们老家外边不远处说白某军妻子和定边一男子的事情,他们过去后,白某军开始打他妻子,其就过去拉白某军,其拉完白某军其就坐到其女婿张世涛的车上了,过了十几分钟,有一个警察说让他们都到中山涧派出所商量解决问题,他们就都开车到了中山涧派出所,在其他的事情其不清楚。
10、证人白某梅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27日中午2点左右,其叔叔白某某给其爸打电话说有事,然后其和其爸白玉禄、其妈吕某某、其老公张世涛四人开车到中山涧,到中山涧后其看见其叔叔白某某手上拿着刀,阻挡皮卡车,不让皮卡车走,并用拳头敲打皮卡车玻璃,这时车上那个男子下来了,这时其叔叔被几个人带走了。期间其叔叔白某某下车后,拿着刀子追过警察,被人拦住后就再没有追。
11、证人张世涛证言,主要证实其当天看到其二丈人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到处追着人乱砍,就像病了一样,其和其丈人就去劝他,但是他不听,这时定边的一个警官过来劝其二丈人,其二丈人不听,照那名警官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并且还要拿刀砍那位警官,旁边还有几位警察,其二丈人就追着那几位警官乱砍,他砍不上就用刀把子砸一辆皮卡车的玻璃,砸了几下把刀把子砸坏了,他又到他的车上找了一把铁把子刀子还追着人到处砍,最后中山涧派出所的所长给其二丈人打电话说了一会儿话,其二丈人的情绪稍微平静了一些,最后其二丈人和对方来的一些人商量到派出所解决事情,他们就都来到派出所了。定边干警一直在劝解白某军,并没有殴打辱骂过白某军,倒是白某军将一名警官踢了一脚。
12、证人张某武证言,主要证实2017年2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他们接到被害人杨某亲戚贺某某报案说杨某被人绑架了,对方要十万元现金,不让报警。接警后他们中队五个人穿便服开了一辆便车跟被害人家属一起到了梁镇,到梁镇后被害人家属跟被害人联系后说在中山涧,到了中山涧后又说在边墙壕村,到了以后已经下午5、6点了,当时白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猎豹车,停在边墙壕村的土路上,他在驾驶座上坐着,被害人杨某和白某某妻子在后座坐着,他们去了之后,白某某的车也锁着,只给驾驶座的玻璃留一条缝与他们沟通,当时他们为了人质安全,没有表明身份,以被害人亲戚的身份和白某某拉,白某某说让给他补偿,不给钱的话要伤害杨某,后来趁白某某不注意,将杨某从白某某车上拉下来,白某某看到后就拿着一把刀追杨某让坐到他车上,杨某坐到亲戚的皮卡车上锁了车门,白某某拿刀在皮卡车的引擎盖上、驾驶室玻璃上敲打,把一把刀砸断了后又到他的车上在驾驶室侧斗找了一把刀,逼着杨某坐回他车上,后来他们去做工作,白某某还拿刀追他们,还将他们队的冯伟宴踢伤了,后来杨某又坐回到白某某车上,白某某在车下。这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后来来了些白某某的亲戚,帮忙劝说白某某,白某某也不听,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又叫来中山涧派出所的干警,这个干警穿着警服劝说也没用,后来天快黑了,他们给白某某做工作说去派出所给他解决,现金拿不全就打条子,白某某一开始不同意,后来经过劝说,最后同意去派出所,结果在半路跑了。白某某一直不肯放杨某的目的就是等杨某家人给他拿钱,在白某某拿出第二把刀子的时候,他们害怕白某某情绪太激动会伤害到被害人,就给白某某嫂子亮明了身份,白某某嫂子劝说白某某的时候,给他说了他们的身份。
13、证人张某宝证言的内容与证人张某武的证言基本相一致。
14、被害人杨某陈述,主要证实去年农历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全民K歌软件里认识了一个叫“伤不起的爱情”的女的,具体叫什么其不知道,在2017年2月26日晚上8、9点,那个女的发信息问其在不,其说在了,其说其过去找她,她说她在定边精神病院巷子北面一家洗车附近住了,她给其发信息说没事的话让其过去,其还问她和谁了,她说她一个人住,其说其过去找她,后其打车到她住的地方,他们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就睡着了,大约到了凌晨5、6点,具体时间也没看,其听见门响了,那个男子进入耳间子就把灯拉开了,其看那个男子手里拿一把刀子,嘴里说那个女的背叛他,其才知道那个男子是这个女的老公,后来那个男的给他俩拍了些裸体照片,还把那个女的踢了三四脚,随后过来用刀子砍其了,把其的左肩膀砍了一刀,刀伤长约一厘米,宽约0.5厘米,当时其很害怕,就上去夺他的刀子,没有夺过来,还把其的右手腕划了一刀,刀伤长约1.5厘米,后来其也不敢上前了,随后他在其的大腿踢了四五脚,又用拳头在其的下鄂打了四五拳,再没有打其,其说协商解决,他说看咋解决了,随后其就给其表叔贺某某打电话说了以上的事情,其表叔以为骗他了,当时没有管其。这个男的说你要是叫人的话,就把你绑上走,他在柜子里找了一根花色尼龙绳子,和筷子粗细差不多,他让其把衣服穿上,其只穿了单裤子和西服外套,他把绳子一割二,让其手背后,一根绳子绑着其,另一根绳子他拿着,然后让其和他老婆上了他的白色猎豹越野车,车牌号其没有记住,上车后其在后面坐着了,那个男的用另一根绳子一头绑着其的脚,一头在手刹上拴着,那个女的在副驾驶上坐着,大约早上七点左右,他开车沿着307国道往靖边方向走了,一直开车把其拉到吴起长城水库,那里有一座山,他准备上那个山上商量解决问题了,当时那个女的说让其拿来十万元,问题就能解决,当时其还说,其要和那个男的协商解决,那个男的说让其和那个女的说,那个男的还说要是拿不来十万元要把其和那个女的弄死了。后把其拉到靖边中山涧附近的一个山上,到那个山上大约上午十点左右,那个男的就让其联系,给他往来弄钱,其就用微信给其表叔偷偷发了一个位置,大约下午5点左右,上来了两辆车。公安民警上来后双方一直僵持着,其中途偷偷下车坐到另外一辆车上,那个男子发现其不在他的车上就拿出来刀子乱挥舞,大声喊叫让其上他的车,其从车上出来他拿着刀子追着其要捅其,其看见谁阻拦他,他就拿刀子指向谁,其上亲戚开的皮卡车上,然后将车门子反锁后,他过来强行往开拉车门子,用刀子在玻璃上砸,其看见一把刀子砸玻璃时刀刃掉了,他跑回去在车上又找了一把刀子,拿出来乱比划,所有人都不敢靠近,他又从后备箱找了一节长约六七十厘米的、宽约十厘米、厚约十厘米的木板要过来砸其坐的那辆皮卡车,当时其看到情况非常紧急,害怕伤害到其他人,其下车了,下车后他还用刀指其往前走,其只好上了他的车,随后在大家的劝说下,他没有上车,就这样僵持了有一个多小时,随后来了些亲戚,他们提出要到中山涧派出所协商解决此事,还要求其给他打十万元的欠条,在这种情况下,其只好答应他们的要求,随后其被解救了。
15、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其小名叫白某军,2017年2月27日凌晨4点左右其回到其在定边县北园子义友汽修对面巷子的租住房内后,进入第一间厨房间后听到其妻子吴某喊叫“回来了,回来了”,其还以来其妻子睡蒙了,于是把耳间子门打开,把灯拉开后发现床上睡着一个裸体男子,其妻子也是赤身裸体,那个男子看其准备逃跑其就和他扭打起来了,把耳间子房门玻璃也打烂了,玻璃把那个男子后背也划破了,其当时就特别生气,就在厨房随手拿起斧头准备打他们,后来其觉得斧头要是打下去比较严重,于是就将斧头放下换了一把菜刀吓唬他们俩,随后其让他俩赤身裸体站着,并用手机给他们拍了照。其当时让那个男子叫他家人来解决这个事情,于是那个男子就给他家里人打电话,对方电话中说让等着,等天亮了再说,其一听要等到天亮,觉得在城里影响不好,就让其妻子和那个男子上其车了,当时其抓住他俩的时候其用语言威胁过他俩要把他俩杀了,但从头至尾没有威胁他们不让他们报警。其害怕那个男子逃跑,在家里找了一条尼龙绳子将那个男子双手向后绑起来,其拽着另外一头将他拉上车坐在车后排,其妻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其的车是白色猎豹,车牌号为陕K3947W。凌晨6时许他们上车出发,大约8点多其就把他们拉到靖边县中山涧镇马家洼村其家老院子门口附近,在车上其叫吴某给其十万元现金这事情就了了,吴某又让那个男子筹钱,那个男子给他家人打电话,给其十万元钱,他一直打电话催促家里把钱拿来,其就等着他们家人把钱送过来,大约在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来了两辆车,他们说是那个男子的家人。后来一个男子和其商量事情的解决办法,再商量期间那个和其妻子偷情的男子趁其不注意偷跑到一辆现代车上,于是其就下车拿了一把大约20几厘米的刀子下去追他,其走到那辆现代车前,让他下车,并告诉他其不杀他也不打他,其拿个刀子在后面追,只是让他下来坐在其车上,之后那个男子从现代车下来后坐在一辆白色皮卡车上准备离开,其追上去挡在皮卡车前面不让他们离开,并且用手中的刀把子砸车引擎盖和玻璃,把刀把子砸破了后就把刀子随手扔了,其又从车上找了一把大约20厘米左右的水果刀子,之后扯他还不下车又在其车后备箱找了一个木棒,当其把木棒找出来后,那个男子自动从皮卡车上下来坐在其车上。在其追那个男子的时候,其叔伯嫂子、叔伯哥、还有从现代越野车上下来的几个人都阻拦过其,其当时还踢了一个人,具体踢上谁其不清楚。那个男子上其车后,其就再没上车,上了其小姨夫车,之后派出所一个穿警服的民警坐在其车上让其去中山涧派出所协调解决这个事情,其就让那个男子坐在他们家皮卡车上一起去派出所,其开其的车拉着那个警察,走到半路其趁派出所的民警下车接电话之际开车溜走了,之后其就去内蒙打工,被抓住了。
16、提取笔录,主要证实定边县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见证下,提取杨某发给贺某某的求救微信内容及求救通话录音。
17、现场辨认笔录,主要证实2017年9月18日定边县公安局干警带领被告人白某某进行现场辨认,白某某指出靖边县中山涧镇马家洼村边墙壕小村附近一路边就是其将与其妻子偷情的男子绑架后等待该男子家属到来的地方。
1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能够从混杂照片中准确辨认出其妻子吴某及被害人杨某。
19、辨认笔录,证实杨某缤、吴某、贺某某、杨某能够从混杂照片中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白某某。
20、人体损伤检验记录,主要证实经检验,被害人杨某颈部右侧可见点片状皮肤抓伤,左大腿外侧细条状皮肤挫伤、右腕关节皮肤挫伤、左肩部皮肤挫伤。
21、谈话笔录,主要证实被害人杨某称其只是受了皮外伤,没有住过院,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印证,所证明的事实清楚,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他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因一时情绪失控实施了绑架犯罪,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辩称其没有用刀子逼吴某要钱,在2014年底、2015年初因为其妻子吴某出轨其要与吴某离婚,经家人劝说,其与吴某说好谁以后出轨谁就给对方十万元的辩称意见,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白某某因情绪失控用刀子逼迫被害人杨某拿钱的事实,且其上述辩称意见不能作为其犯罪的理由。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彩霞
审判员 贾树梅
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
书记员: 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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