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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初中文化,山西省襄汾县人,农民。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报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代理检察员赵小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M56380(晋MAP11挂)“大运牌”半挂车,沿G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01KM+500M处(安边镇段),行经交叉路口时疏忽大意,与驾驶“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刘某某送医抢救途中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赔偿死者刘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一切费用452273.6元,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3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刘红宾、武新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尸体认领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酒精检测报告、车辆过磅单、死亡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照片说明、车辆信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4月1日7时10分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定边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 琼 审 判 员  孟昭江 人民陪审员  贺 宏

书记员: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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