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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菲、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遇有下雨天气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倪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及时拔打抢救伤者电话,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之后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琼

书记员:齐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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