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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刁某,居民。被执行人韩发祥,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发祥在枣庄市山亭区农村合作联社水泉支行存款账户为9×××××××××××××××××××7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琼鑫
书记员:顾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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