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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庆阳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庆阳,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庆阳与被害人鲍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鲍某嫁至莒县安庄镇西丁果庄村。2017年8月24日凌晨0时许,杜庆阳驾车至莒县安庄镇西丁果庄村,在未经鲍某许可的情况下,持两把水果刀翻墙进入鲍某家院内,向鲍某索要双方交往期间鲍某借其的款项,并要求鲍某出去谈谈。在遭到鲍某和赶来的张某(鲍某婆婆)拒绝后,杜庆阳在鲍某家中纠缠逗留,不肯离去,并持刀威胁鲍某,声称以捅鲍某一刀的方式解决此事。直至当日凌晨4时许,鲍某要求杜庆阳给其两天时间解决此事后,杜庆阳才肯离开鲍某家。另查明,2017年9月18日9时,被告人杜庆阳在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村北单元楼道内被荣成市公安局厘岛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吴某(鲍某之夫)对杜庆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庆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水果刀(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临时寄押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鲍某、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庆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庆阳采用夜间翻墙入户的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杜庆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杜庆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庆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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