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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某某411号之2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邢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魏传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执411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魏传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传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传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明

书记员: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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