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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振涛

书记员: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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