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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公诉刑诉(2013)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杨某甲、杨某乙以陈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立民、杨勇、被告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愿调解处理,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愿调解处理,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韩磊
审判员:翟娟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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