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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崔某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农民。2013年7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崔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崔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战敏
审判员:魏金泉
审判员:刘秀然

书记员:孙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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