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月2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鲁Q2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被害人薛某沿泰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4KM+300M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路政设施损坏,致杨某受伤、薛某(男,殁年45周岁)挤压性窒息死亡,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接受侦查人员询问,后于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21日,被害人薛某亲属与车主张某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东港区支公司等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新泰市公安局出具122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及新汶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诊断书;新泰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1311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白彦平
书记员:马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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