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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文化,汉族,群众,务农。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7年1月20日、2月9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夏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保虎,被告人谭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庆彪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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