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A×××××号长安牌小型客车,沿鄄城县左营至凤凰镇赵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埝镇王菜园村西处,因未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同向在前由鄄城县左营乡郭庄居民张某1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致张某1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抢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鄄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占祥、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占强

书记员:周晓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