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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曹县侯集回族镇政府干部。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15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立壮,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树君

书记员:谭昌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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