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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基本
情况
姓名
王某某
出生
日期
1989年7月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公民
身份
号码
特殊身份

住址
莱西市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9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克海

书记员: 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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