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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指控情况
基本情况
意见

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史某
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5)592号
指控事实
2015年9月24日18时26分,被告人史某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342号路灯杆处,遇被害人张某娥徒步由北向南行走,由于史某观察不周未避让,将张某娥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文莉

书记员:臧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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