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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尹某

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桓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金盟
审判员:袁淑萍
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于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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