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丽华
书记员: 张道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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