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职业农民。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烟牟检公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11月20日7时50分许,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北松山村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都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汽车相撞,致被害人都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吕某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贺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和破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该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宗慧

书记员:王露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