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公诉机关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8〕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萍
书记员: 刘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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