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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小徐家庄11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并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杨 华

书记员:时礼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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