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海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威海盈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霍州市,居住地北京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孝群,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威海盈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地宝鸡市渭滨区,居住地北京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逮捕。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经检公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孝群,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为实施传销活动注册成立威海盈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盈盈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闫某某系公司股东并担任财务负责人,该公司以投资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以缴纳3600元会费作为准入门槛,以“一拖二”拉人头的模式发展会员,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将会员分为“创业盘”、“创富盘”、“财富盘”三大级别,“创业盘”和“创富盘”又各分为A、B、C三个小级别7人,再共同找8个人做下线,把最上层的人推到C2盘(创富盘),余下的14人“裂变”成两个新的三级7人小团队,以现金或实物返利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至案发,已发展会员达268人,从创业盘推到创富盘的人数至少有7人。
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盈盈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为张某某、闫某某、解某,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商务咨询服务等。
(3)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绘制的传销组织架构图,证实传销组织的运行模式。
(4)扣押清单及会员花名册二份,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闫某某持有的会员花名册2份,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分别为283人和344人。
(5)郭某提供的12份表格,证实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346人,C2(创富盘)中2016年10-11月即有7人拿钱的事实。
(6)闫某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光大银行的交易记录,证实资金往来情况。
(7)办案说明二份,证实WWW.EH3Y.COM网站IP地址在韩国,案发时网站已关闭,现未找到张某某委托设计程序的侯姓人员。根据从闫某某处扣押的283人花名册统计,扣除闫某某指认的白亚萍等15人为虚拟会员,本案共造成268人损失61.7万元。
(8)解某提供的83名客户名单,证实有83名客户要求公司退款。
(9)宋某、于某提交的会员资料表,证实二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推荐人信息。
(1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分别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
2.证人证言
(1)解某证实,2016年9月,他经“贤泽”公司副总张津村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成立盈盈盈公司,聘其为董事,2016年11月5日刘宇航离职后,其接任总经理。公司理念是“大众创新、万众创新、抱团取暖”,运营模式为投资3600元成为会员,享受免费旅游或赠品,发展两名下线就可退本,否则可退本但要弹出互助盘。张某某做了一个网络图,分C1、C2、C3三个盘。C1盘叫创业盘,每人发展2人,这2人再各发展2人,这三个层级就达到7人,成为一个团队,再共同找8个人,就凑成15个人,把最上面的那个人推到C2盘(创富盘),原来的14人就自动裂变为两个7人团队,C2盘就不用再找人,按先后顺序排满15人,最上面的人就推到C3盘(财富盘)。每个人推荐的人不一定排在自己名下,由闫某某负责统一排版,叫“公派跳派”。C1、C2盘都分ABC三级,C1盘的人可以回本,还有免费旅游和赠品。到C1盘能拿到16000元,其中13900元转到C2盘,另外2100元也不给现金,给一部“锤子”手机。到C2盘C级可得到75200元,其中1万元对接(投资)到养老或保险业,自己或亲朋可到公司指定养老院或保险公司消费,但不能提现,另6万元转到C3盘待再分配,拿到手现金是5200元。进到C3盘后,后边再每进2人就可以拿到6万,叫“对碰”,提三层共计18万元,给15万元的车和3万元的现金,第4-5层是“量碰”,就是达到人数后划成左右两区,相互碰对,这样就是24万元,给20万元的房产首付和4万元现金,再后边就不与房车对接了,只拿现金,6层可得32万元,7层可得64万元,都是倍增没有具体数额。另外,进入C3盘有“见点奖”,每进一个人叫一个点,可以提100元,可提15层,按倍增学15层就是16000人,就可以拿到160万元。张某某是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闫某某负责管理网络后台收钱,他负责公司购买物品、接待客户、员工差旅费的签字报销。他没交钱,张某某赠了一个点,他是从A盘数据层开始做的,案发前做到B盘A层。最早的A盘ABC三层7人时张某某和闫某某设的空点。他推荐的刘某1干市场总监,郭某后来干会计主管。包括工资和返利共得了7000多元。
(2)郭某证实,2016年9月,解某推荐她到盈盈盈公司做会计,张某某介绍公司的运营模式(与解某证实一致)。她通过闫某某的POS机刷卡交3600元会员费,后来介绍张玉卿、赵培忠加入会员,但钱都是她垫付的。她负责记账,闫某某负责公司所有支出,包括收取会费和返利,丛艳丽负责填会员资料单交给闫某某排序,12月份以后公司有了自己的网站,闫某某就在网上录入客户资料。张某某、刘某1、滕某、纪某负责讲课。公司共发展346人,她曾经登录会员系统,导出一些客户名单,制作了表格存在电脑里,已被扣押在案。表五C2拿钱名单,就是进入2盘的人,一共是7个人。
(3)刘某1证实,2016年9月解某介绍其到盈盈盈公司任市场总监,闫某某和郭某是财物人员,纪某是教育部长,滕某是讲师……他负责发展市场,有时也根据张某某绘制的网络图给新人讲课(其证实公司的运行模式与证人解某证实的一致)。他推荐了儿子刘思成、儿媳许丽以及田某、袁丽辉、姜凤秋、苏永军、边某、刘某2、樊永成、丛艳丽等10人。听说威海有300多人,外地的不清楚。当时张某某说是与企业对接,比如说公司给客户赠汽车,公司到4S店买车后4S店又返给公司20%,这个就是“利润”。但他后期分析发现,这点返利远不够给客户的,说白了公司没有产生利润的功能,就是个游戏。每个客户交3600元入会费,旅游是购物团不用花钱,首饰也是低价的,加上赠品600元足够了,张某某至少能得3000元。他和儿子刘思成的本金返回来了,儿媳许丽的没返回来,工资拿了两个半月的,共计13000元。
(4)滕某证实,2016年9月,经牟君敏认识了张某某、闫某某等人,张某某让他和妻子张凤杰到盈盈盈公司分别担任教育部长(讲师)和打扫卫生(其证实公司的运行模式与证人解某证实的一致)。张某某教给他宣传内容,但盘内最高层只做到了“创富盘”的B层,再没有更高级别的人。最早的七人盘,张某某说都是投资方,也没说具体是谁,他们都是从“投入层”做起的。他和张凤杰都没交会费,张某某给的空点,他发展了李学文、李丽洁、张国庆三人,但只用了他们的身份信息,钱是他夫妻俩用工资顶的,返利也是他自己领的。公司组织架构都是闫某某登记,开始在纸上记,后来做了程序进行登记。后来纪某接替他做教育部长。
(5)纪某证实,2016年10月经刘宇航介绍到盈盈盈公司做讲师,后来做教育部长(其证实公司的运行模式与证人解某证实的一致)。他也没交会员费,张某某垫了3000元,刘宇航垫了600元,返本也直接还给他俩了。他发展了儿子纪磊和齐某,又找了吴某和宋某做纪磊的下线,吴某交了3600元,宋某没交钱,他帮着垫了1200元,加上纪磊的返利2400元,共计3600元。公司发展应该有300多人,都是闫某某负责登记。
(6)田某证实,她经刘某1介绍交3600元会费加入盈盈盈公司,他又介绍了田华平、曲范娇、牛书达、丛丽敏、王丽英、于欣、翟仁兴、宋振国、徐某、曲彩霞、马秀英共11人加入会员。他让这些人找刘某1,把钱交给闫某某了。共返利3600元。
(7)宋某证实他自己交了1200元现金和纪某名下账户转的2400元,加入了盈盈盈公司,没有返利。其他内容与纪某证实一致。
(8)于某证实,2016年10月经谢萍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会员资料上写的推荐人是谢萍的老公王松柏,后又以他自己为推荐人填写了妻子焉霞和儿子于浩然的会员资料,他通过支付宝付给闫某某10800元。后来,他又发展了刘静、张某3给焉霞做下线,又以弟媳妇高永玲的身份发展了一名下线。张某3自己交了3600元会费后,想把他老婆孩子当下线,他替张某3刷卡交了7200元。王松柏的上线是谢萍,谢萍的上线时袁丽辉。听公司人说威海有300多人。自己共收回4800元。
(9)刘某2证实,通过刘某1介绍交3600元会费加入盈盈盈公司,没返利。
(10)戚某证实,通过袁丽辉介绍交会费加入盈盈盈公司,还用丈夫孙平坤、女儿孙娟、女婿战雷的名字加的会员,四人的钱都是自己交的。她又介绍刘雪梅、苗华君加入。目前,还有2400元没返本。
(11)徐某证实,通过田某加入盈盈盈公司,又用丈夫曲洲和他妹妹曲彩霞(也或是自己妹妹徐海芹)的名字入的会员,钱都是自己交的。还有3600元没回本。
(12)周某证实,通过曲衍娜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13)黄某1证实,通过王淑霞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14)张某1证实,通过刘国军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15)王某1证实,通过“赵发财”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16)张某2证实,通过边某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又用弟弟张后军的名字入会,交了7200元,就返了1000元。
(17)刘某3证实,通过刘某1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又用媳妇王焕银、儿子刘威哲、前妻邱文华的名字入会,交了14400元,只返了600元。
(18)边某证实,通过刘某1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又用媳妇刘亚英、弟弟边某青的名字入会,交了10800元,又介绍霍成亮、张某2入会,自己交的钱就返了600元。
(19)王某2证实,通过丛爱娟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又用女儿王梦辰、岳母刘津华的名字入会,交了10800元,又介绍王涛入会,王涛又以自己妻子于华的名字交了两份钱。目前,自己交的钱还有3600元的本金没返回来。
(20)王某3证实,通过“赵发财”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与他同去的梁晓鹏也交钱加入了。
(21)张某3证实,通过于某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以自己和儿子张洪银名义交了两份钱共7200元,分文未返。
(22)吴某证实,通过纪某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23)邢某证实,通过宋振国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24)王某4证实,通过宋振国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25)夏某证实,通过刘英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用自己和妻子郑再玲、儿子夏梓钧的名义交了三份钱共10800元,又介绍吕莉加入。说是返利返到“网体”中的个人账户,也没提出来。
(26)齐某证实,通过纪某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
(27)李某证实,通过张玉卿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她还介绍谷颖加入了。
(28)黄某2证实,通过谷爱娟介绍交了3600元加入盈盈盈公司,分文未返。上线是弟弟黄爱经,他用自己的银行卡交了他们两个人的钱,共计7200元。返本3600元,另外3600元未返。
(29)王某5证实,通过苏永军介绍加入盈盈盈公司,他又介绍了滕志平、孙喜春加入,出事后他自己将这两人的会费返给他们了。另外,他还以自己工人孙喜秀、王鹏听、赵建虎、王永秀、王永利、张华伟、江军、鞠秀莲、高均朝、梁晓建、王志东、王合茂、王辉、刘俊玲等14人的名字交钱入会。算上腾志平和孙喜春的,共交了17人合计61200元,共返利10000元左右。
3.辨认笔录
证人解某分别从12张不同的男性、女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和闫某某。
4.电子数据
证人于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包括盈盈盈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运营模式和被告人张某某照片。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他在大学金融系毕业,有金融从业经历。2017年9月,他和闫某某应牟君敏之邀到威海“贤泽”公司考察投资,通过张津村认识了解某。10月初,他和闫某某、解某作为股东组建了盈盈盈公司,他担任法定代表人,刘宇航任总经理,刘某1任市场总监,牟君敏任旅游部部长,滕某任教育部部长,纪某任讲师,庞奎军任技术部部长,郭某任财务部部长,闫某某和丛艳丽任出纳,滕某的女友张凤杰任后勤部管理人员。从10月11日领营业执照开始发展业务,至今应该有客户100人左右。他成立公司是根据“倍增”和“裂变”理念设计的,每人交3600元,发展两个下线,通过“公排跳排”往上晋级,分三个盘,A盘叫“创业盘”,B盘叫“创富盘”,C盘叫“财富盘”。每个盘又分ABC三层。一个人投资3600元就是A盘A层,发展2名下线就是A盘B层,这2个下线再各发展2个下线,这个人就到A盘C层了,一共是7人,这7人再共同找8个人就是15人,下边的14人就裂变为两个7人团队,这个人就被推到B盘A层了,以此类推。他们对外宣传的是投资3600元,就可以得到无花果酒2瓶、黄瓜籽粉2袋、鱼露酱油10瓶、速溶咖啡100小袋(可选两种),蜜蜡挂件和玉石手镯、富亚牌净水机(三选一),港澳或云南免费旅游卡,价值1000元的理疗体验卡一张。发展2个下线不但可以把3600元本金返回来,还可以拿到更多的收入;如果不发展下线,按进人速度也可以100%回本,但得弹出理财盘,叫“保本弹出”。
最早的框架是4个A、2个B和1个C,这7个人都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他和刘宇航、解某、滕某、郭某、刘某1、牟君敏,其中只有郭某、刘某1两人投资3600元,其他人都没投钱,具体怎么排列的记不清了。新入的人属于数字层,满8个人就把最上层顶到B盘,叫“出局”或“晋级”,剩下的14人裂变成两个7人盘。到A盘A层可以从自己的两名下线各提600元,就是1200元,A盘B层就可以从下面的4名数字层再各提600元,就是2400元,这3600元的本金就回来了。到A盘C层就可以在这个盘的8名数字层本金中各提2000元,一共是16000元。这样,投资的3600元扣除上边的提成外,剩余的400元,用来购买赠品。
B盘的16000元分两部分,13900元转到B盘内,2100元也提现金,可以拿到手机、电视、空调、冰箱、电脑五个礼包,每个礼包都配一盒养宝乐(除菌消毒剂)。B盘和C盘分配理念和A盘都是一样的,会员只能拿到一小部分钱,大部分都是与车房对接,但还没有人达到这一层。
C盘从上往下排,B盘的人到C盘排在最上面,后来的人排在下边,也是一托二模式,“两边平行滑落”,返利是头三层叫“层碰”,每层提6万元(第一层2个人,第二层4个人,第三层8个人,每层只碰一次,都是6万元),这个一共是18万元,可以对接大众轿车,第四层和第五层叫“对对碰”,第四层可得8万元,第五层可得16万元,这两层24万元可以对接房子的首付,还有个见点奖,就是最上层可提下面十层每人100元。十五层是16000多人,就是160多万,十五层以后这个人就出局了。这个层级最早是闫某某排列的,后来用程序自动排列。
他的理念就是为会员服务,把会员的钱再分配,以发展会员得利的形式,帮助企业消化库存商品,会员应得的返利是得不到现金的,必须选择和他合作厂家的商品,他从中间赚取差价。他送人去旅游也是免费的,旅游公司还按每人返300元给他钱。
他要求财务室必须用公司的盘、POS机收钱,关联的银行卡是闫某某光大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卡,可能有个别收的现金。他要求24小时就得按比例返给客户,通过闫某某和丛艳丽的手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他在网上找一个姓候的设计了一个程序,进的新会员由闫某某和丛艳丽负责录入信息,会员的层级排列和返利都是由程序自动生成的。因为没交服务器租赁费,服务器被关了。
感觉公司共发展了八九十人,具体人数不知道。侦查人员在电脑包里发现的两个花名册都是闫某某弄的,他不清楚。他知道当时为了刺激会员发展人的积极性,填了大约二三百个假名字。这些名字是他以前在银行做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客户资料。
(2)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其关于公司运行模式的供述与张某某供述一致。)公司在最上边设了七个点,这七人中只有他和张某某是实名,其他都是空点,空点的受益都属于他俩。公司一共发展了200多人,她负责收钱并按照交钱顺序排列,实行“公排跳排”,不是谁找的人就一定排在谁下面。张某某找人做了程序后,系统自动排列并计算上层的返利金额,她按照该金额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客户转账。公司有部POS机,关联着她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卡。服务器被关后,在张某某的电脑包里有一部分手写花名册,名单不全,退本的人都被清除了。侦查人员扣押的两份花名册,283人那份是准确的,344人那份有些名字是假的。因为新客户发展速度太慢了,推不动前面的人“晋级”,为了快速让前边会员返本,她就用张某某手里的银行客户资料加了一些假信息,有白亚平、张和梅、闫小军、庞奎军、王斌、李丽洁、戴硕、戴传友、秦娇、王正兰、于华、黄某1、张某1、陈淑夕、王传艳这15人。这两张表是她让郭某做的,但没告诉郭某有假客户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层级架构及人数,不仅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而且有扣押在案的会员名册和银行交易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人数没有268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层级架构不清楚,证据存在欠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仅提及他曾先是到“贤泽”公司考察,不属于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继业
人民陪审员 宋惠利
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
书记员: 连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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